南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南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名: 南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英文名: 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 (NAET)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服務。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基本職能,促進南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江蘇省南京市廣州路183號二樓22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面的政策、法規、規章及條例;
(二)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促進會員單位自我約束、規範運作、誠信守信;
(三)開展調查研究,收集了解社會各界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評價、看法、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問題可行性建議,為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開展國內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關學術活動和工作交流,編印會刊及法規彙編,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和政策依據;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業務諮詢、訴求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業務講座、研討班、培訓班,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七)協助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準入資格審查;
(八)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服務內容。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企事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單位、項目管理公司等,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對照入會條件進行初審;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領導人;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如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其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其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它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2010年 9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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