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保證我校經濟困難的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0]27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3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資助經濟困難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而實行的一種可以無擔保(信用)方式申請,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發放並由國家財政貼息的貸款形式。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僅限學費貸款。
三、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具體工作由研究生部負責。
四、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見證人制度。見證人是指與貸款研究生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學校內與研究生關係密切的導師、班主任、專職政工幹部、教師或同學,均可擔任貸款研究生的見證人。見證人不必為研究生貸款提供擔保。
貸款對象和申請條件
一、貸款對象為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請貸款的研究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心健康,學習認真,能正常完成學業;
(三)在校表現良好,遵紀守法,品德優良,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貸款研究生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研究生證複印件;
(三) 兩名見證人的的居民身份證。
貸款的申請、審批與發放
一、國家助學貸款實行本人申請、一次授信、集中發放的管理方式。
二、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的最高數額,由學校根據本校實際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學費貸款由銀行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銀行帳戶。
三、研究生一般應在每年十月份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學校十一月份集中時間審核並送經辦銀行辦理。情況有變化時,由研究生部另行通知。
四、貸款研究生按要求填妥表格有關內容,自找兩名見證人簽名見證,附上相關資料後將表格送所在培養學院初審。各培養學院將初審通過的貸款研究生匯總表及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簽署意見後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審核後將貸款有關資料報送經辦銀行。
五、經辦銀行在接到學校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資料後,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將同意發放貸款的研究生名單通知學校。經各培養學院通知到貸款研究生本人。經辦銀行在相對集中時間與貸款研究生協商簽訂《借款契約》。
貸款的變更、用途與歸還
一、貸款研究生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原則上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如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研究生部申請中止貸款發放。
二、貸款期間轉學的研究生,須由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後,學校方辦理其轉學手續。
三、貸款研究生應嚴格按照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如在貸款期間違規使用貸款,學校將協助經辦銀行對違規使用貸款的研究生採取相應措施。
四、研究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申請每筆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研究生畢業後六年(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畢業後是否展期由貸款研究生與經辦銀行商定。
五、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六、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全部由貸款研究生歸還,在讀期間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給予貼息,畢業後貸款利息由研究生個人負擔。
七、貸款研究生應按照簽訂借款契約時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歸還本息。貸款研究生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應按經辦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八、貸款研究生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經辦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經辦銀行也可與貸款研究生工作所在地經辦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九、未還清貸款的研究生,畢業前應須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由學校將本人的貸款情況記入檔案。不辦理確認手續,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