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發布
2018年2月27日,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的檔案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關於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將檔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特此通知。
條款內容
南京市關於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來寧落戶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第八條規定,為努力打造國際化創新創業人才高地,推進青年大學生“寧聚計畫”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辦理對象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含留學歸國人員);
(二)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三)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
第三條夫妻雙方均按本辦法申請戶口遷入的,可以同時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辦理程式
第四條依學歷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申請人,需自行在學信網上開具《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至教育部門開具《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留學歸國人員需取得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開具的《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取得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依技術、技能水平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開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再至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條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學信網上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第六條在國(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或進修訪問一年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部認證《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在國(境)外取得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第七條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
第八條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
第九條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親屬關係證明。
第十條本人在本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並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城鎮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地登記戶口,並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係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並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無上述落戶條件的,統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十一條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或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所屬地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市級戶政辦理視窗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市級戶政辦理視窗、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市級戶政辦理視窗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報區級公安機關。市、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公安機關。市級戶政辦理視窗、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接到審批決定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需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鎮地區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載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公有房屋租賃證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單位辦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技術、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一級、二級、三級人員。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第十七條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或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取消落戶資格,納入個人徵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並退回原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試行1年。《南京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與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