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3號
《南京市應對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徵用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季建業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南京市應對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徵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提高應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減輕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實施的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徵用、補償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對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以下稱生活必需品),包括糧油、蔬菜、肉類、蛋品、奶製品、食糖、食鹽、飲用水和衛生清潔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依法向社會徵用生活必需品。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工作。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工作。
農業、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統籌安排、合理補償的原則。
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時,應當選擇最大程度保護被徵用單位權益的措施。
第六條 被徵用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工作,履行應急徵用義務。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社區、單位和家庭適度儲備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八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宣傳和培訓,增強全民參與應急的社會責任意識,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
第九條 對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布生活必需品目錄,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需求狀況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必需品日常儲備保障制度。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生活必需品資料庫,定期調整更新。
第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生產、供給和儲備生活必需品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徵用重點企業並簽訂協定,保障突發事件發生時生活必需品的供給。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儲備生活必需品給予補助。企業應當保證其儲備的生活必需品具備正常的使用狀態。
第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應對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實施方案。
有關部門和應急徵用重點企業應當按照應急徵用實施方案,制訂具體應急處置計畫和措施,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應急徵用實施方案啟動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應急徵用工作。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的徵用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的運輸調度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其他相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生活必需品徵用工作及被徵用生活必需品補償經費。生活必需品徵用機制啟動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劃撥補償資金。
審計、財政、監察部門依法對被徵用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和補償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徵用生活必需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徵用決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徵用單位送達書面應急徵用決定書。應急徵用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徵用時間、徵用地點、徵用用途、徵用期限、徵用執行人員,以及被徵用生活必需品的名稱、型號等。
第十七條 應急徵用決定書附應急徵用清單。應急徵用清單一式二份,徵用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被徵用單位收到應急徵用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配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徵用的生活必需品按時送達指定地點。
第十九條 被徵用的生活必需品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遣,並張貼或者懸掛政府應急徵用標誌。
第二十條 被徵用的生活必需品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使用情況,通知被徵用單位憑應急徵用決定書、應急徵用清單辦理結算或者返還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補償形式包括現金補償、實物補償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徵用單位協商確定。不同的補償形式,其補償價值應當相當。
第二十二條 被徵用的生活必需品,已經消費或者使用的,按照被徵用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未消費或者使用,不影響銷售的,返還被徵用單位,或者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購買。
第二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辦理完結算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被徵用單位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徵用單位對補償金額存在異議的,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評估結果實施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徵用單位提供假冒偽劣商品作為應急徵用生活必需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活必需品應急徵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