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性分工原理是由日本學者 小島清提出的。他認為: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如果僅僅依靠比較優勢原理進行分工,不可能完全獲得規模經濟的好處,反而可能會導致各國企業的集中和壟斷,影響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分工的發展和貿易的穩定。因此,必須實行協定性國際分工,使競爭性貿易的不穩定性儘可能保持穩定,並促進這種穩定。
實行協定性分工的條件是: 1.必須是兩個(或多數)國家的資本、勞動稟賦比率沒有多大差別,工業化水平和經濟發展階段大致相等,協定性分工的對象商品在哪個國家都能進行生產。在這種狀態之下,在互相競爭的各國之間擴大分工和貿易,既是關稅同盟理論所說的貿易創造效果的目標,也是協定性國際分工理論目標。而在要素稟賦比率和發展階段差距較大的國家之間,由於某個國家只能陷入單方面的完全專業化或比較成本差距很大,所以還是聽任價格競爭原理(比較優勢原理)為宜,並不需要建立協定性的國際分工。
2.作為協定分工對象的商品,必須是能夠獲得規模經濟的商品。因此產生出如下的差別,即規模經濟的獲得,在重化工業中最大,在輕工業中較小,而在第一產業幾乎難以得利。
3.不論對哪個國家,生產協定性分工的商品的利益都應該沒有很大差別。也就是說,自己實行專業化的產業和讓給對方的產業之間沒有優劣之分,否則就不容易達成協定。這種利益或產業優劣主要決定於規模擴大後的成本降低率,隨著分工而增加的需求量及其增長率。
從第三個條件(沒有優劣之分的產業容易達成協定)可以得出:協定性分工是同一範疇商品內更細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