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作為1997年澳洲《電信法》在數字時代的修改版,《協助和訪問法》建立了執法部門、情報機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技術協助和信息共享機制。簡言之,《協助和訪問法》授權澳洲國家安全情治單位、聯邦警察、犯罪調查委員會和國家警察機關,針對包括運營商、通訊設備供應商、終端設備廠商以及任何其他與通訊相關的服務、設備或軟體提供者的所有通訊提供者,發出“技術協助通知”(TAN)、“技術能力通知”(TCN)以及“計算機訪問令和協助令”(可以對企業和個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和指令後,通訊提供者必須開展一系列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對特定通信進行解密處理;在網路中安裝特定的軟體;修改服務特徵或替換服務;提供訪問相關設施、儀器、裝備、服務的協助;提供原始碼、網路或服務設計方案、第三方提供商的有關情況、網路設備的配置和加密方案。
法律權力
《協助和訪問法》的權力不限於澳大利亞境內。事實上,只要面向澳大利亞通信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無論其“公司、伺服器、製造地點”是否位於澳大利亞,均屬於其管轄範圍。該法設定了超乎尋常的保密義務。協助執法的私營部門,不能透露所收到的申請或通知的內容或細節,甚至於不能透露其接收到了通知或指令本身,否則相關責任人員將被處於高達5年的監禁。
法律影響
秘密行事、管轄寬泛和權力大到可以設定系統“後門”(backdoors)的《協助和訪問法》引發了普遍恐懼——它打開了“監控型國家”的潘多拉之盒。《協助和訪問法》巧妙地利用了澳大利亞欠缺“人權法案”的“優勢”,以澳洲為突破口,迫使全球大型科技公司就範。新美國(NewAmerica)智庫監控和網路安全政策主管SharonBradfordFranklin指出:“協助和訪問法對美國來說事實上是加密後門中的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