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規劃局

十堰市規劃局

十堰市規劃局根據湖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十堰市部分事業機構調整與設定的批覆》(鄂編函[2004]101號)、《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的實施意見》 (十文[2005]19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將十堰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更名為十堰市規劃局,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賦予行政管理職能,掛十堰市測繪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二)增加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查工作。

(三)將規劃技術審查具體事項、基礎測繪及其他重要測繪的具體技術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城鄉規劃(測繪)行政執法、組織開展城鄉統籌規劃、實施城鎮化、城鎮發展戰略規劃的前瞻性研究和測繪基礎研究、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的職責。

(五)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地方性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主持十堰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負責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報批協調工作,指導縣(市)村鎮規劃工作;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協調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

(三)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

(四)承擔規範城鄉規劃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對本地區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在轄區內開展規劃設計及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進行登記註冊。

(五)負責核發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證》;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建築單體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核實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地下空間利用的規劃管理。

(六)負責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行政處罰;負責本地區內有關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七)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地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組織實施“數字十堰”地理空間框架工作,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

(八)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理信息管理的職責,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管理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實施測繪成果的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密安全。

(九)負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查工作。

(十)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情況綜合和上傳下達;負責機關文檔、機要、督辦、會務、財務、統計和後勤事務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受理、初審、登記、送審和任務下達;負責規劃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和檔案庫的維護管理;負責許可證件的核對和發放工作;負責微機系統維護和網站管理工作;負責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黨建、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培訓工作;承擔局系統的目標管理具體工作;指導局系統群團工作。

(三)規劃編制科。

負責城鄉規劃的基礎研究工作,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承擔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及規劃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編制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調查統計、提出年度編制任務並協調落實編制經費工作;負責規劃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及批前公示。

(四)規劃用地科。

負責城鄉規劃選址和規劃用地管理,負責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定用地審批計畫;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中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

(五)建設工程科。

負責辦理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單體方案審查和規劃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建設項目的總平面規劃設計審查;負責建築方案批前公示、聽證會等工作;參與建設工程有關糾紛的協調;承擔對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的指導工作。

(六)市政工程科。

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各類大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山體利用、地下空間利用及城市雕塑的規劃審查工作。

(七)縣市與鄉鎮規劃指導科。

貫徹全市“一統三分”戰略,指導縣(市)編制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重點鄉鎮、村莊的規劃編制工作,促進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協調發展。

(八)執法監督科。

負責提出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工程的處罰意見;負責組織專業法規和其他法規的學習教育以及宣傳諮詢;負責起草、制訂、清理涉及規劃(測繪)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處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負責信訪接待;協調處理跨區域規劃(測繪)管理方面的糾紛工作;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證》。

(九)測繪管理科。

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地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負責組織實施“數字十堰”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測繪資質管理和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負責地理信息的管理和社會化服務;負責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安全;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查工作;參與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和行政複議。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規劃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其他事項

(一)市規劃局三個派出分局更名為市規劃局張灣、茅箭、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其機構相當級別、經費性質和領導職數仍按十編髮〔2007〕11號檔案執行。

(二)編制調整。從市規劃局茅箭分局調整2名事業編制、張灣分局調整5名事業編制到市規劃局機關,調整後市規劃局茅箭分局和張灣分局編制均為10名;十堰經濟開發區分局7名事業編制不變。

(三)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成員

黨委書記、局長 高玉成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杜強

副局長朱文華

紀委書記袁秉玲

總師鄧念超

工作動態

2013年6月26日,市規劃局局長高玉成、副局長朱文華及各科室負責人來到城區一工程勘探現場察看放線測量工作。這是該局打造城建陽光規劃的具體行動。
近年來,市規劃局採取六項措施打造城建陽光規劃。一是規劃實施凸顯程式公正。先規劃後實施,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需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並放線後方可動工建設,施工完畢後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證》後方可投入使用。二是聯合勘探凸顯責任到位。落實現場勘察責任制,由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建工、執法、監察等科室集中進行現場勘察,針對控詳規確定的用地面積、地形、周邊環境進行詳細勘察,形成書面報告,作為下一步報建工作要件之一。三是實施二次放線控制,嚴格驗線。工程施工至設計標高±0.00時,由執法科牽頭對各單體結構進行驗線並覆核,控制建(構)築物建設位置。未經施工驗線的工程,不得進行±0.00以上工程施工。四是強化規劃核實。規劃核實由執法科牽頭,經嚴格核實各項指標後,形成正式成果報參與各方會簽存檔。五是市政基礎設施放線、驗線、核實由市政科負責,各轄區分局、興城院配合。六是強化責任管理。未經規劃放線動工建設或建設工程施工至±0.00未經規劃驗線繼續施工的,責令建設單位停工整改。對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工程將從嚴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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