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增加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的職責。 (二)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十四)負責對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業務指導。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也是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參與防災救災的職責。
(三)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導和監督,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的職責。
(四)加強對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五)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市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人民防空的地方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三)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在發改、建設、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綜合管理工作。
(六)監督執行人防工程定額標準,組織開展對人防工程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重大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的爭議,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
(七)參與防災救災,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指導人民防空重點縣市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十堰市人防指揮所工程建設。
(八)承擔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擬訂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事部門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市人民防空警報網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組織全市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十)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責任,編制全市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組織全市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監督執行人民防空技術標準,監管全市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
(十二)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三)負責對市直屬人防工程實施管理和有效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對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協助辦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辦機關各科、直屬單位工作,督辦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保密、檔案、機要、信訪、政務信息、綜合統計、保衛、計畫生育、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辦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和實施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目標管理和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工作;負責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工程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平戰結合和開發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負責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質量監管、竣工驗收;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拆除、報廢、統計管理;組織人防工程科研和信息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負責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指導縣(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市建設、搶險救災中平戰兼容和轉換措施。負責人防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綜合管理和審批,代表市人防辦做出行政審批(許可)決定;負責行政許可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對需要向上級報批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在人防行政審批(許可)過程中與各科室工作協調,限時辦結。
(三)指揮通信科
負責擬訂、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人民防空要求;檢查指導各地人民防空指揮所、疏散基地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負責擬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建設規劃、計畫和保障方案,保障指揮通信暢通;檢查指導人防通信站的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戰時組織人民民眾進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實施燈火管制;平時組織指導防空襲警報試鳴、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練;戰時組織發放防空襲警報;擬訂市級人防演習(練)方案,審批下一級人防演習(練)方案;組織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指導縣(市)人民防空指揮所和疏散基地建設。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責任;組織開展有關人民防空工作政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研究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辦法和制度;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等法律事務工作,培訓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負責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計畫財務科
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設備的計畫、申請、分配、核算和管理責任;指導監督全市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經費綜合預算、決算的編報和使用管理;監督指導人民防空工程、業務經費的預算、決算和使用,組織內部審計;承擔監督人民防空財務制度執行的責任;培訓人民防空財務人員;擬訂戰時防空襲物資保障計畫;承擔辦機關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辦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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