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1、派出所受理後上傳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然後上傳地市級公安機關抽檢,再上傳省廳制證中心制證。
2、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成品證件,進行分棟、下發至各派出所。
3、派出所對證件進行“人證合一”驗證,然後進行發放。
申請條件
年滿16周歲的公民,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的。
辦理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換領的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換領20元/證,遺失補領、損壞換領40元/證。
辦理時間
夏季:8:00-11:30 15:00-18:00冬季:8:30-12:00 14:30-17: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十堰城區派出所節假日照常受理戶籍業務)。
常見問題
辦理居民身份證須知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分別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和兩張合格“居民身份證照片”。
(四)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五)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派出所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六)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對符合法律、政策,手續齊全、照片合格的,公安派出所在分別以下時限內完成有關工作:
1、臨時居民身份證當場辦結;
2、居民身份證(普通證)一周內將申請人信息資料上報到公安局。(城區居民四十日內可領到證件);
3、居民身份證(快證)當天將申請人信息資料上報到市公安局。(城區居民二十日可領到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