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區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等工作,規範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60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城區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十政辦發〔2012〕1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為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通過省級財政下達給我市城區的中央城市棚改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和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使用原則: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四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主要用於:

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徵收(收購)、安置、建設;

2、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3、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

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五條 申請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於改造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和安置:

1、已納入我市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規劃,且經市政府批准,市房管局下達了年度改造計畫的項目;

2、按程式制定並公示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市(區)政府下達了房屋徵收決定;

3、調查摸底工作已完成,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已正式啟動。

(二)用於改造項目的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1、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2、基礎配套設施的服務對象為安置房小區居民;

3、具備完善的設計資料和相關建設手續,按規定程式確定了施工單位,工程已正式動工。

(三)用於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改造:

1、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設施缺損、環境髒亂差、缺乏基本的物業管理條件;

2、小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建成時間在二十年以上,居住人口規模在200戶以上;

3、已納入我市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和年度整治改造計畫;

4、維修整治由政府相關部門或基層單位組織,具備完善的設計資料和相關建設手續,按《招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了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契約,維修整治工程已正式動工。

第六條 資金補助標準: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以改造居住戶數和面積,按國家相關政策予以補助。

安置小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和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項目的補助標準,由市財政局和市房管局根據受益範圍、建設成本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七條 資金撥付程式: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撥付程式為:

1、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按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

2、市房管局對項目資料和房屋徵收補償戶數等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

3、市財政局依據相關資料提出審核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撥付資金;

4、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將作為市(區)政府籌集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的一部分,專項用於房屋徵收補償和安置。

(二)安置小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項目撥付程式:

1、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並按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

2、市房管局審核申報資料,並對工程現場進行查驗,市財政局委派審計機構對工程項目審計後,確定補助資金;

3、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撥付資金,所撥付資金將作為組織實施單位履行契約約定的一部分。

第八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安置小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等工作結束後,區政府(管委會)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將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市財政局和市房管局審查備案。

第九條 中央棚改補助資金的使用,由項目實施單位對資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負責。對虛報、多報、冒領等方式騙取和截留、擠占、挪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收回,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取得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計畫,房屋徵收補償工作正在進行的項目,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中央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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