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秉昌

區秉昌,1946年生,廣東順德人,畢業於中國藥科大學。2002年11月前,先後在廣州製藥廠、廣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擔任領導職務,以及任廣州市交委主任。 2002年11月11日,任原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越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兼任廣州市東方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年1月8日,任越秀地產執行董事兼董事長。2008年8月退休。 廣州市交委原主任,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廣州市越秀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區秉昌昨日在廣州市中院接受一審宣判。區秉昌因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財物折合人民幣204.6萬、港幣50.5萬、美元30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是否抗訴,區秉昌表示還要考慮。

犯罪事實

幫女兒低價買房賺86萬

據了解,現年64歲的區秉昌於2008年8月退休,200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公訴人指控區秉昌涉嫌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在下屬黃金圍貨運站、黃埔客運站、白雲貨運站、夏茅汽車站、東方賓館改造等工程及計程車指標、越秀天安大廈的股權轉讓等項目中,為行賄人提供支持和幫助,非法受賄折合總計人民幣206.06萬元、港幣95.50萬元、美元1.45萬元。區秉昌收錢的方式可謂五花八門,比如女兒買房,在他的幫助下,賺了86萬的差價。比如自家裝修,都是下屬幫忙埋單。

兒子的學費不算賄款

在開庭時,檢察院對區秉昌起訴了7單受賄事實,但區秉昌認為檢察院指控其以兒子區×廣學費的名義收受賄賂港幣45萬元、美元5000元不實。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行賄人鄧永明供述,2002年至2004年,其曾在區秉昌的暗示下,以學費名義送給區×廣5000美元、45萬港元。但在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中,沒有鄧永明向區×廣匯款的相關單證,沒有鄧永明所稱幫忙匯款的中間人的證言,亦沒有區×廣本人關於收到匯款的證言。關於區秉昌收受鄧永明以學費名義給付款項的數額,現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實區秉昌收受鄧永明5000美元及45萬港元。

區秉昌還曾收受譚炳林一金魚玉器擺件(價值1萬人民幣)。控辯雙方對這一玉器算不算賄品也發生了爭議。法院認為,譚炳林在送玉器期間,沒有向區秉昌提出如承接項目、升遷、調動等請求,而區秉昌於收受玉器後不久調任其他部門,雙方對於牟取利益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進行,因此屬於感情投資。區秉昌收受譚炳林所送金魚玉器的行為不構成受賄。

庭審一瞥

抱病聽判醫生陪同

最後,法院認定區秉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區秉昌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退出贓款人民幣119萬餘元,依法從輕處罰。對於判決結果,區秉昌表示是否抗訴仍在考慮中。

昨天開庭,區秉昌的家人在庭外等了將近3個小時才見到他,據了解因為區秉昌身體不適,宣判時還專門有兩名醫生陪同。在判決之前,區秉昌和家人小聚了片刻。家人不停叮囑區秉昌注意身體,他也安慰家人,說看守所及醫院醫生對他都不錯,讓他們不用擔心。由於區秉昌身體非常差,有嚴重的心臟病,隨時可能病發,因此家屬希望能夠讓其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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