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為了降低和控制風險投資中的代理風險,必須設計某種激勵——約束機制,使風險投資管理公司、風險投資經理人、創業企業家和創業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承擔的風險和可以享受的權利、收益相匹配,一方面激勵他們創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對因為他們信用缺乏、代理失效或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行為、無效管理進行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對於創業企業家和風險投資經理人,一方面可以技術或管理作價授予股權以激勵其創業積極性,另一方面可要求他在創業企業中投入一定比例的資本,以使得他們的行為更能將自身的利益和企業的前途結合在一起,這是因為,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得風險投資經理人和創業企業家也成為自己資產的代理者,相當部分的代理成本要由他自己承擔,一旦“偷懶”或決策失誤,他自己的權益淨值也會下降。另外,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投資者可以在契約中設定一些約束條款,通過契約對資金運用、風險投資家行為等作出限制,以使風險投資家更加努力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