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關係的當事人
匯票關係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託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順位的債務人,出票人是第二順位的債務人。票據發生轉讓時,會增加新的一方當事人,而且,每轉讓一次,就會增加新的當事人。匯票關係的類型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關係中,必須有出票關係和付款關係。可以有背書關係、承兌關係、保證關係等。匯票關係中的出票關係,為主票據關係(基本票據關係);匯票中的背書、保證、承兌關係等,為附屬票據關係;匯票中的付款關係,為輔助票據關係。應注意的是,國外票據法中還允許匯票有參加關係,但我國票據法中未設立參加制度,所以沒有參加關係。匯票關係的最顯著特點在於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因委託付款而產生的承兌關係是匯票中的特有關係,使其區別於本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