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質押

匯票質押的方式 3.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質押的,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5.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對此票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匯票質押的概念
匯票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它是由背書人通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移給質權人,以票據金額的給付作為對被背書人債務清償保證的一種方式。
匯票質押的方式
背書人在設定質押背書時,必須在背書中載明“質押”字樣,並簽名蓋章。如果出質人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籤章,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契約、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匯票質押的法律效果
質押背書是一種特殊的質權設定方式,與普通質權相比,效力不同。
1.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在實現債權時,不限定在設質的債權範圍內,而是可以依票據請求全部票據金額的完全給付。當然,這時可能發生背書人向被背書人請求返還超過金額的問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或者背書轉讓票據的,背書行為無效。
3.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質押的,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4.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質押行為無效。
5.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對此票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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