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概念及種類
匯撥支付,是指通過銀行支付匯票等代表一定貨幣的票據來支付價款。主要包括電匯、信匯、票匯三種。下面分別介紹一下:
1、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即T/T),是指匯款人將一定的款項交給匯款銀行,然後匯款銀行以電報或者電傳的方式向國外分行或代理行發出解付的指示,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的金額。
2、信匯(Mail Transfer ,即M/T),是指匯款人將一定的款項交給匯款銀行,由銀行開具付款委託書,然後用航空郵寄交給國外分行或代理行,辦理付出外匯業務。採用信匯方式,由於郵程需要時間比電匯長,於是銀行有機會利用手中的這筆資金,因此信匯匯率會比電匯匯率要低一些,二者的差額就相當於郵程的利息。
3、票匯,是指匯出銀行應匯款人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者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banker`s Demand Draft ,即D/D),支付一定的金額給收款人。票匯與電匯、信匯的不同在於:票匯傳送不通過銀行,匯入行需要通知收款人,而後由收款人持票登門去取款;匯票除了有限制轉讓和流通的之外,經過收款人的背書,是可以轉讓流通的,而信匯委託書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