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

(四)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執行下列審計: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五)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按規定對轄區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督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簡介

根據《中共北海市鐵山港區委員會、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政府關於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鐵發〔2011〕17號),設立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據的相關報告。
(三)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財政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區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檔案草案,並依法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長提交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四)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執行下列審計: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財政資金的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區轄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鐵山港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責和損益。
6.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按規定對轄區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督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內務管理、財務報賬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年鑑、大事記工作;負責黨務、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機關的政治教育和政治學習;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並督促落實。
(二)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綜合股
負責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區轄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組織對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農民、農村民生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區委組織部、紀檢監察機關委託建議的轄區科級黨政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組織實施開展各項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北海市鐵山港區審計局行政編制3名。領導職數2名,其中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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