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桂環發〔2009〕5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該《辦法》經北海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2009年9月8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09〕70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暫行規定》(北環字〔2004〕100號)予以廢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09〕70號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八日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辦法》(桂環發〔2009〕5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涉及的建設項目,是指北海市範圍內除按規定由環保部和自治區環保局負責審批的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不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明令禁止建設或投資的建設項目。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五條 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實行核准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手續。
第七條 市、縣、城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依法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且按照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二)市轄區內(不含合浦縣轄區)由市、轄區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涉及化工、染料、電石、電鍍、紡織、黃金採選(日採選礦石500噸以下)、造紙、垃圾填埋以及農林牧、水利、交通、公路、碼頭、大面積土地開發種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污染較重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四)跨市轄縣、城區的建設項目。
(五)可能造成跨縣、區的行政區域環境不良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六)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重大變更需重新審批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合浦縣域內,除本辦法第八條按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條 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等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在審批前,應按有關部門規定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城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銷。被審批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受到損害的,原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按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分類名錄》中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分類名錄》中未明確規定的建設項目類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後確定。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不得突破轄區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暫行規定》(北環字〔2004〕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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