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成立於2017年12月29日。和誠社工中心是由北海市本土一群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聯合組建的專業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專業社工服務,承接各類社工項目;開展公益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開展社會工作研究及政策倡導。(依法憑相關資質許可證方可展開活動)

基本信息

機構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助人自助、公平正義”的社工核心理念,關愛服務對象;以專業規範的社工方法,提升服務標準;以嚴謹實務的社工信念,規範社工行為;以開放創新的社工姿態,迎接社工挑戰。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 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助人自助、公平正義”的社工核心理念,關愛服務對象;以專業規範的社工方法,提升服務標準;以嚴謹實務的社工信念,規範社工行為;以開放創新的社工姿態,迎接社工挑戰。 。

第四條 本中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北海市創源路1號科技創業基地303-3室。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勞啟瓊、何雯、吳美瓊、張文慧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本單位開辦資金: 3萬元;出資者: 勞啟瓊 ,金額: 3萬元 。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提供專業社工服務,承接政府、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委託的各類社工服務項目和其他任務;

(二)提供家庭輔導與支持、老人社區關懷、青少年發展、殘障者服務、婦女兒童支持、社區矯正與輔導、環境保護、賑災救助、扶貧濟困、社會工作專業諮詢、社會工作者推薦與培訓等相關領域服務;

(三)組織開展公益宣傳活動,促進社工行業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社會工作研究及政策倡導;

(四)依法憑相關資質許可證方可開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3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兩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1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勞啟瓊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九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工作,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我中心的實際情況,按照“合理、有序、節約”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心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中心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中心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中心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心財務部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中心秘密。

第五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對各項內部會計制度進行監督、實施、落實。

第二章 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六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中心發生的每項業務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中心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覆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九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覆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覆核。

第十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一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籤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管理

中心的收入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並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中心損益的真實性。

中心資金的來源如下所列六項: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成本費用管理

中心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與業務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是管理中心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控制好成本費用,對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中心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基本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利息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應本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嚴格加以控制。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成本支出。

(二)管理費用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費支出等。

1、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各項津貼、獎金等。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 14%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 3%計提)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專用材料支出、印刷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招待費等。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指中心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計算攤銷的費用。

(四)攤銷費:指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分攤期不短於 5 年。

(五)各項費用開支的規定

1、常規項目活動經費管理。

在內控制度方面(經費使用前),從制度上要求單項活動、會議等開支 1 萬元以下報理事長審批,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通過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聯繫部門備案。

2、外出公幹發生費用的管理。

外出公幹一天內。可憑原始憑證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工作餐費。嚴格控制廣州市區的計程車費報銷,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乘坐計程車,需先向中心領導報告,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外出公幹一天以上,遵照外出培訓費用標準:

2.1、外出培訓或交流的員工,應以節儉、安全為原則。

2.2、參加對外聯繫、培訓、學習等活動,如果舉辦單位已經報銷車費及相關費用的,中心不再報銷相關費用。

2.3、外出培訓、學習,需由中心理事會決定批准。公共運輸費可憑各種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的發票拼爭據實報銷,無交通發票憑證的,按每人每天 80 元定額包乾報銷;一伙食費按每人每天 100 元定額包乾報銷;住宿費在差旅費限額標準以內,憑據報銷。

3、接待費用的管理

按照履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接待費用支出,具體開支按照社會組織公務接待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的公務接待費開支由經辦部門填報《公務接待審批表》,經中心行政審核後,3 仟元以下報理事長審批,

3仟元以上(含 3 仟元)通過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聯繫部門備案。

4、外聘專家、督導勞務費交通費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以中心名義聘請本中心以外的專家、督導參與研究、調查、督導、培訓等工作,按照中心關於專家、督導費用的標準支付,並提供領取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代扣代繳勞務稅。

5、重大物資採購管理

採購重大物資時,需制定採購計畫,編制預算,填寫重大物資購買申請表,得到相關領導的批准方可進行。購買後,需填寫重大物資購回審核表,報相關領導審核及財務部備案。

5.1、重大物資指單件物品金額超過 1 千元且因業務發展需要需購買的硬體物資(如電腦、印表機、複印機、掃瞄器、碎紙機、相機、攝影機、投影儀、辦公桌椅、辦公櫃、沙發、音箱)、軟體物資(如辦公軟體系統、網站)及中心因實際情況變化新公布的物資,在購買前需填寫重大物資購買申請表。

5.2、重大物資在購買前需填寫重大物資購買申請表,

報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購買後,需填寫重大物資購回審核表報相關領導審核,如單件物品實際購買價格大於申請購買價格 5%的,需在重大物資購回審核表中填寫造成差異的理由,得到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十五條 借支管理

(一)借支備用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使用現金,嚴格控制現金的使用範圍和數額。

中心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支現金,由借款人填寫“借支單”,由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財務方可辦理。借支現金超過 3 仟元以上的必須提前三天與財務預約。

(二)領用支票

超出 1 千元以上的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支票支付。中心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領用支票時,由領用人填寫“借支單”,由項目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財務方可簽發。原則上不簽發空白支票。領用人應妥善保管好支票,如有遺失並造成單位損失的,追究經辦人責任。

(三)借支的審批許可權

1.公用經費、及專項工作經費借支:1 萬元以下報理事長審批,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通過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聯繫部門備案。

(四)借款申請流程

1、申請人填寫借款審批單及活動費用申請表,簽名

(附相關的附屬檔案表)

2、項目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3、財務會計初審

4、理事長審批(1 萬元以下)

5、理事會審批(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

6、出納處借款

第十六條 費用報銷管理

(一)會計和出納

中心設專職會計和出納各一人。主要負責中心的財務管理、賬目管理、預算清繳以及項目預算等財務工作。

(二)中心所有項目都須設立獨立賬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各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可報銷的費用包括:活動費用、差旅費、物資採購費用、交通費以及其他由於工作原因而發生的費用。

(三)報賬程式

為提高中心各項目的報賬效率,根據中心各項目申請書的財務預算及相關管理規定,設定適合中心的報賬流程:

關於報銷的流程

報賬人填寫報銷單,貼上發票及相關消費憑證(因交通或活動產生的費用開支需附上明細表,註明何時何事產生多少費用,列明分項及合計費用)

1、報賬人、經手人簽名

2、財務會計初審(主要檢查資料是否齊整),簽名

3、理事長審批(1 萬元以下)

4、理事會審批(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

5、出納處報銷(有借款的與出納溝通多除少補,包括餘額的退還或預算款項的報銷,附上活動費用申請表)

(四)費用報銷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中心各項經費報銷憑證需有 2 名經辦人。必須是中心在職人員(含借調人員),主要經辦人在支付證明單經手人欄簽名,而另一名經辦人在支付證明單的證明人欄簽名。

2名經辦人再同時在發票背面簽名(大額發票)。費用開支1萬元以下報理事長審批,費用開支 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通過理事會表決並報業務聯繫部門備案。

(五)費用報銷的要求

1.非周期性的日常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報銷需附預算批文。周期性支付的費用,支付第一期費用時附批文。

2.各部門借支的備用金、支票,必須在費用支付後一個月內辦妥報銷手續,逾期又無正當理由的,財務處將不予辦理再借支手續。

3.各項開支應取得合法、完整、有效的原始票據及明細清單。

4.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跨項目互相擠占專項資金。

5.需要上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政府採購手續的物品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程式辦理。

(六)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許可權,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七)中心各項成本費用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和核算,費用支出的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財務部要定期進行成本費用檢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四章 財務問責

第十七條 財務出現以下情況者予以相應處罰,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 1-3 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三)、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四)、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五)、保留賬外款項或將中心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六)、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十八條 對財務人員予以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檔案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中心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中心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中心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其他未盡之事宜,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相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經 2017 年 12 月 5 日理事會會議通過,

2018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

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機構社會工作項目的管理,根據社會工作理論要求和本機構實際,結合其他工作項目管理的要求和經驗,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社工應恪守社會工作的價值倫理,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真誠、同理同感、尊重接納,向社區提供最需要最及時的服務。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或者向服務對象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條 立項和申請

1、需求調查:立項前需開展需求調查,收集服務對象的需求、意見和建議。

2、項目設計:根據服務對象需求進行項目設計,項目設計要充分考慮實施背景和理論支持,確定項目實施的長期目標和階段目標,在實施區域、周期、服務對象、實施方式、具體活動內容、實施頻率、項目成本和效益目標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劃,選定項目實施的具體人員,制定《項目計畫書》。

3、項目設計應充分考慮具體的社會工作方法,原則上一個項目應綜合運用社工個案、小組、社區工作法。

4、為項目實施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有需要的簽訂項目合作協定

第四條 項目的啟動與實施

1、項目確定實施後,應儘快由相關人員儘快組織實施。由項目具體執行人制定項目推進計畫,推進計畫應嚴格按《項目計畫書》各項內容編制。

2、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開展相適應的項目宣傳,採用多種途徑擴大影響力,提高公從對項目的認識和信心。

3、為項目配備必要的、能力相適應的人員(含志願者),對相關人員開展必要的培訓。

4、嚴格按《項目計畫書》和《項目推進計畫》實施項目活動,如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應書面說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計畫,報項目督導和機構負責人審批,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5、項目實施中,應密切關注服務對象的需求,如發現對象需求改變或與項目設計時不符的,須根據需求做出相應調整,並報請項目督導和機構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6、每次開展項目活動,應編制相應的活動計畫,活動完成後2日內編寫活動簡報,對活動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反思。

7、做好項目結束的相關工作:與服務對象、協作方展開溝通,徵求各方意見和建議並做出反饋,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總結。

第五條 項目的控制

1、項目執行人應按月對照《項目計畫書》和《項目推進計畫》進行檢查,如發現遺漏項目,要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2、按機構項目督導制度,按月進行項目督導,對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目標進行檢查,如項目重點活動進行現場督查,如發現偏差,應提出督導意見,項目執行人應根據督導意見做出說明或採取調整工作方法,以期達到項目目標。

3、機構應定期考核項目執行人工作,督促項目執行人及相應工作人員按項目計畫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社工崗位制度

一、嚴格遵守《社會工作者守則》,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技能,參與全院的社會行政工作,協調社會活動所需的策劃、組織、落實工作,服從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安排,按照規定的工作時間上下班;

二、抓好社工隊伍建設、督促社工完成繼續教育、註冊工作;

三、普及社工知識,提高全院職工及老人對社會工作的認同感和認知度,每年組織一次社工理論知識的培訓;

四、根據服務對象的需要,提供社區倡導、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爭取社會互助等服務;

五、善於收集和總結工作中的信息,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做好社會工作的宣傳和報導;

六、積極參加社會工作相關內容學習與培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並將所學運用於工作實踐;

七、抓好志願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與周邊社區的聯繫與合作,積極推進志願服務工作。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好資源為機構服務的優勢;

八、積極關注社區各部門工作人員,與之建立良好工作關係,並運用社會工作專業工作方法開展相關專題培訓,提高對社會工作的認識和了解的程度;

九、協助項目總監完成相關行政工作,努力發揮自身特長和專業優勢;

十、社工必須具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專業知識和技能,自覺遵守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十一、社工應富有愛心、耐心,熱心於社會工作,尊重服務對象,平等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積極了解服務對象的困難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制定並實施計畫,幫助服務對象謀求社會福利;

十二、明確角色和職責,發揮專業特長,遵循“以案主為本,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為服務對象解決所出現的心理危機、精神慰藉及人際溝通問題,引導服務對象積極形成健康、積極樂觀的生活態度;

十三、社工有責任維護和保障服務對象的權利和利益。嚴格遵守社工專業倫理守則,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對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應遵守保密原則;

十四、社工虛心接受督導或其他社工的意見、批評與建議,並做出積極的回應;

十五、社工應明確自己在機構中的角色,與其他工作人員做好溝通,建立友好的合作關係;

十六、社工應按時完成個案、小組等工作目標,從而確保在職、在位發揮社工作用,提高服務水準。

考勤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同工必須自覺遵守出勤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走訪或者開展活動前,須口頭或者書面告知項目主管。

三、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工作時間為8:30-12:00,14:30-17:30,周六周日為休息日,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來安排。上班時間開始後1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因工作需要周末或夜間加班的,提前告知項目主管,加班可調休。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同工因私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項目主管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報理事長批准。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產假、婚假等事假按照國家規定來安排,請假同工需提前一周告知項目主管,並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工資按照機構規定來處理。

五、嚴禁上班玩手機、玩電腦、看視頻、玩遊戲、炒股票、上網購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六、同工的考勤情況,由項目主管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對同工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社工培訓管理制度

一、機構內部培訓制度(由同工直屬領導或督導負責)

(一)崗前培訓

(1) 機構文化和制度培訓。目的是使同工了解機構發展史,熟知機構宗旨、機構理念和服務範圍;學習和掌握機構行政管理制度、工作制度。

(2) 崗位培訓。培訓部門要對新同工擬任崗位進行專業培訓,使其熟悉崗位職責、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工作要領等。

(3) 案例研究及模擬實習。以案例形式講解本機構在開展活動中的經驗和教訓,使新同工儘快了解工作模式,掌握一些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

(二)在職培訓

(1) 崗位及項目培訓。是對在職人員進行崗位或項目知識、專業技能、規章制度的培訓,豐富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每次培訓集中解決一至二個問題,邊學習邊提高。

(2) 轉崗培訓。對機構同工進行內部調動時進行的培訓,為其適應新崗位的要求補充必要的理論、知識、技能。

(3) 待崗、下崗培訓。對考核不合格人員,或不勝任本職工作人員,或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人員的培訓,以期達到勝任本職工作為目的。

(4) 升職培訓。同工職務晉升後的培訓,針對新崗位的要求補充必要的理論、知識、技能,以儘快勝任新工作。

(5) 常規培訓。初級督導、督導助理培訓及同工之間的分享討論、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技巧方面的培訓;講師、會議主持、記錄等能力方面的培養。

(6) 學習小組:為鼓勵同工採取自主+朋輩學習模式,學習範圍包括專業服務相關的理論、實務技巧,同工可自發組織形成學習小組(2人以上),選取一個明確的主題進行學習,機構給予組員每個月2小時的工作時間進行學習、討論和分享,學習小組的期限為半年(1-6月第一期、7-12月第二期),每位成員須在學習小組結束後撰寫專業文章或學習心得,篇幅不少於一篇,字數不限。

二、同工參加外部培訓制度

1、註冊社工繼續教育培訓(註冊社工需要完成一年80個學時的培訓)

(1)免費培訓:如果同工有加班積累的調休時間,在工作時間參加培訓可以調休參加培訓(主管領導批准即可);沒有加班時間可以調休,要在工作日參加培訓的,需要填寫《同工培訓申請表》需經主管領導審批。個人休息時間參加培訓則不需填寫申請表。

(2)收費培訓:需填寫《同工培訓申請表》報上級主管及機構領導審批。

(3)培訓後提交材料:同工參加培訓後須填寫《同工培訓報告》,並按照實際工作需求在團隊會議或機構會議與其他同工進行分享。

2、非註冊社工繼續教育培訓

(1)免費培訓:非註冊社工參加培訓要在培訓主辦方有剩餘名額的情況下,經得培訓主辦方的同意後才能參加培訓。培訓申請按照註冊社工培訓申請流程進行審批。

(2)收費培訓:非註冊社工參加收費培訓需填寫《同工培訓申請表》報上級主管及機構領導審批。

(3)培訓後提交材料:同工參加培訓後須填寫《同工培訓報告》,並按照實際工作需求在團隊會議或機構會議與其他同工進行分享。

3、其他外出培訓

(1)市內、市外培訓:同工參加市內、外與項目進展工作緊密相關的公益服務相關講座、培訓、工作坊、交流等,培訓申請參照以上流程進行。

(2)個人外出培訓:同工個人自願參加市內外學習培訓,提升自身能力的,不能占用工作時間,所產生的費用同工自理。

三、培訓制度附則

為保障機構人才隊伍建設,本著對機構及同工負責任的態度,特制定以下附則:

由機構出資的培訓,參加的同工在培訓後6個月內離職的,機構有權追回50%的培訓費用;培訓後3個月內離職的,機構有權追回80%的培訓費用;培訓後2個月內離職的,機構有權追回全額的培訓費用。

志願者服務管理制度

一、志願服務是指從社區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區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志願服務,協助解決社區問題,倡導社區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區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的主體是志願者和各志願者組織。
二、志願者經過中心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

三、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熱心於志願服務事業,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服從各級志願者組織地管理;

四、志願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誌。

“社工+志願者”聯動模組

一、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和社工提供志願者相關服務證明。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記入“愛心銀行”。

二、志願者培訓由中心培訓班及責任社工負責,對志願者申請人志願者服務基本理念培訓,定期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向志願者骨幹提供專門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三、註冊登記後錄入全國志願者管理系統,與民政部星級認證制度向結合,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40小時、60小時、80小時、100小時和120小時的志願者,中心協助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願者。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增強團隊的凝聚力,中心推行機構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突出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聰明才智和積極主動性,是機構文化的精髓。為了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規範日常管理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員工招聘

為了確保為機構招募到優秀的人才,招聘環節應層層選拔。機構所有空缺職位或新增職位的招聘工作均適用於本制度。

1、招聘要求

機構各級員工的聘用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質及適合所任職務或工作崗位為原則(如遇特殊需要時可不在此限),招聘時,採用筆試和面試兩種方式,根據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必要時,機構可能對員工進行信譽調查。

2、招聘流程:發布招聘信息、收集應聘人員資料對應聘者資料進行初選組織應聘人員進行筆試組織進行面試工作洽談工資、福利待遇等整理、歸檔人才資料,建立機構人才庫。

3、試用與轉正

試用期間,機構會指定職務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集中培訓。職務引導人的職責包括向新員工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和要求,幫助了解機構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為新員工安排集中培訓的時間,協助取得《員工手冊》等資料。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等,新員工都可諮詢職務引導人。機構實行每周工作五天制,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人事檔案管理

1、新進員工第一次建檔後,日後所有有關個人人事資料都要隨時歸檔。包括員工入職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複印件(職稱證、英語等級證等)、勞動契約、健康證、績效獎懲考核表、其他相關證件。

2、所有人事檔案都屬於機密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泄密;

3、調閱員工檔案須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親自借閱;

4、任何人不得借閱他人檔案。

三、勞動契約

1、為了確立機構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機構實施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機構的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以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和深圳市地方相關勞動法規為依據,契約未提及事項按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2、員工在機構期間均需與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確立勞動關係。

3、契約中包括契約期限,契約簽訂、續訂、變更和解除,離職手續,離職面談,糾紛處理等內容。

4、契約期內的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式向上級負責人或機構綜合行政部申訴,機構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消防安全制度

為了確保本中心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的工作環境,特制訂此消防安全制度。

一、 成立安全消防小組,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並由中心負責人及其各部門相關負責人負責開展各項工作。

二、 配備相應齊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工具。

三、 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四、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

五、 保持消防安全點和消防通道安全暢通。

六、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安檢和更新。

七、 組織所有工作人員學習消防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識,並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演練。

八、針對特殊消防安全點,配備相應的專業消防人員。

九、定時指派專人進行室內室外安全消防巡查。

十、做好消防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和安全事故處理記錄。

十一、保證消防小組、社區服務中心、消防機關等相關單位的消防聯繫電話時時暢通。

十二、 嚴禁在工作場所使用大功率、超負荷違規生產電器。

十三、嚴禁將各種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帶進工作場所。

十四、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十五、嚴格執行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消防事件處理獎懲制度。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最終修訂解釋權北海市和誠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辦公室工作制度

為了做好各項工作,營造一個溫馨舒適的辦公環境,特制訂此制度。

一、辦公室的所有人員有監督和維護本制度的權力和義務。

二、辦公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辦公室的所有制度。

三、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四、辦公室工作人員和諧和睦相處,不得打架罵人、講粗話。

五、正常辦公時間不得在辦公室內大聲喧譁,不得打擾他人辦公。

六、正常工作時間禁止在辦公室開展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辦公室內要保持乾淨,衛生,整潔,美觀,不得亂丟亂放。

八、正常辦公期間保持坐姿美觀,辦公桌桌面上要保持整齊衛生。

九、辦公室人員要保管好辦公室內的辦公物品和財產物資。

十、該制度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最終解釋和修訂權歸辦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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