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郵電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郵電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005]21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北京郵電大學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入學應當憑北京郵電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我校招生辦公室請假,批准後方為有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報到,可以在該因素消除後及時來學校報到,並向招生辦公室書面說明理由,由招生辦公室核實後學校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學校審核批准,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第六條 入學體檢複查中,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在短期內經治療康復可達到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者,準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須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一年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者,由校醫院進行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須繳納本學年應交學費後方能註冊。未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新生在取得學籍後四周內未註冊且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者,以及在校生在開學後四周內未註冊且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者,均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本科生註冊管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生檔案。
第九條 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方式,按照學校成績考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關於外語課程的成績管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由學生處負責。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應當按照專業培養計畫的規定修讀課程和學分數。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補考或重修。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以自修方式修讀課程,本科生自修課程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按照學校本科輔修專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課程的成績和學分經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試紀律。凡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者,按照學校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教學、實驗、實習、畢業設計等各項活動。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北京郵電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請假應當有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證明,一學期內請病假在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核同意,院長批准;一周以上的須報教務處審批。
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時,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事假在一周以內由學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須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當及時向學院或教務處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當辦理緩考手續,因病請假須有校醫院證明,經學院批准後方為有效。被批准緩考者緩考課程的成績暫記為“緩考”。可以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記為第一次成績。
未經批准緩考者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皆以曠考論。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在曠考學生認識錯誤之後,經本人申請,可按規定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或重考。
緩考或曠考課程,若學生在校期間未完成該門課程的考核,在畢業資格審查時按未修該門課程處理。
學生在考試開始後,除因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者可憑當日醫療證明補辦緩考手續外,不得申請緩考。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本校學生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成績優秀者,按照學校本科生校內轉專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現有專業學習困難或達到學業留級條件,轉入其他專業更有利於其繼續學習者;
(三)個別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除外),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四)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十九條 已達到退學標準的學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處分,且處分尚未解除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擬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本校學生要求轉學時,須持本人申請、擬轉入學校同意函,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
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期末前辦理。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本科生學制為四年,修讀年限為六年,即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或因其他原因必須停課治療、休養七周以上者;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從休學學期開始計算。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由本人申請,經院長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休學一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學生所在學院註明休學起止時間、休學原因,院長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院對學生具體情況作出書面說明,院長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其他原因須中途休學,應由本人申請,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批准後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一年。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立即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但可繼續享受休學前已評上的獎學金待遇。
學生因病休學期間,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醫療費自理。學生因其他原因休學期間患病,醫療費自理。
學生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複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應當予以退學。
因其他原因中途休學的學生應當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開學後兩周內仍未辦理復學手續者,則不再保留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對於應徵入伍的學生,退役後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者,則不再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六年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五)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學校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審批。經校長會議批准後將退學證明送交學生本人,無法送交的由教務處在校園網公告,視同送交。
第三十二條 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證明送交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教務處在校園網公告除名。學校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各種關係,不發肄業證書和成績單,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北京郵電大學學生申訴處理管理條例》進行申訴。
第七章 留級
第三十四條 學習困難的學生,可由本人申請,經院長同意,教務處批准後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經取得學分仍然有效,還可學習部分後續課程。
第三十五條 申請留級的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內提出留級申請。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習成績屬於下列情況者予以學業留級:即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及格課程的學分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累計達到或超過20學分的(公共選修課除外)。對學業留級學生的管理按照學校關於學業留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學完本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修滿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學完本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獲得畢業所需學分者,不得畢業,準予結業。
結業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未超過修讀年限,可以返校參加重修或重考、重新做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者,準予換髮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修完本專業教學計畫要求的全部學分但受留校查看處分尚未解除者,不得畢業,準予結業。結業生在處分解除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教務處批准後準予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結業的學生髮給結業證書,並辦理離校手續,離開學校。
第四十一條 凡在大學三年級期末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由學校報教育部審批,承認其為四年制本科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以及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學習時間內未修完本專業教學計畫規定內容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允許返校重修或重考。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學校嚴格按照入學時所確定的學習性質、類型和形式,填寫、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如實填寫。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學校予以收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經2005年8月29日校長辦公會議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郵電大學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0月20日原校長辦公會通過)同時廢止,本校以往檔案與本規定不符者,以本檔案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定於2007年2月7日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後修訂,由北京郵電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北京郵電大學學生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