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森納科技有限公司

1.0.1 1.0.3 2.0.1

基本信息

公司簡介

北京西森納科技有限公司是位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創新型科技企業。 公司多年來匯集了海外歸國科技學人、名牌高校MBA等優秀人才,以國際化視野,追蹤世界科技前沿,以等離子技術、納米技術和先進生物技術為依託,聯合清華大學、交通大學、疾控中心等國內著名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並與國外多家業內領先的著名環境和生物科技企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與產品共同開發國內外市場。
公司以誠信、責任、創新、共贏的經營理念,以科技創新為動力,精誠服務於社會,致力於空氣和水環境的潔淨化、無害化、舒適化、健康化發展。

經營範圍

室內環境污染治理室內環境污染治理產品的經營
空氣淨化產品的經營
埃格力空氣淨化器、納秀·天然納米鈦晶、光觸媒等系列產品
英尼克、開能淨水設備的經營

室內環境控制規範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325--200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1.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全全適用,特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的環境污染控制。本規範不適用於構築物和有特殊淨化衛生要求的民用建築工程。
1.0.3 本規範中實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學污染物甲醛、氨、苯及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
1.0.4 民用建築工程按不同的室內環境要求分為以下兩類:
1、Ⅰ類民用建築工程:住宅、辦公樓、醫院病房、老年建築、幼稚園、學校教室等建築工程;
2、類民用建築工程:旅店、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商場(店)、公共運輸工具等候室、醫院候診室、飯館、理髮店等公共建築。
1.0.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應遵守國家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工程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
1.0.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0.1 民用建築civil building
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辦公樓、幼稚園、學校、食堂、影劇院、商店、體育館、旅館、醫院、展覽館等。
2.0.2民用建築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規範所指民用建築工程是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的統稱。
2.0.3室內環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2.0.4室內空氣環境指標 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
室內空氣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2.0.5建築材料環境指標standard for building materials
建築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
2.0.6環境測試艙 environment test chamber
一種模擬室內環境對建築材料有害物釋放量進行測試的設備。
2.0.7質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質的厚度與其密度的乘積,即單位面積上的質量。
2.0.8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材料單位質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0.9放射性等效比活度 equalizing 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材料中鐳()的比活度( )、釷(232Th)的比活度()、鉀() 的比活度(),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值:
式中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單位:。
2.0. 10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質及植物纖維為原料經機械加工分離成各種形狀的單元材料,再經組合併加入膠粘劑壓制而成的膠合板、纖維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 11 飾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為基材,經塗飾或複合各種裝飾材料面層的板材。
2.0. 12 水性塗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為稀釋劑的塗料。
2.0. 13水性膠粘劑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 14 水性處理劑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為稀釋劑,能浸入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內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體。
2.0. 15 溶劑型塗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塗料。
2.0. 16溶劑型膠粘劑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0. 17 游離甲醛釋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環境測試艙法或乾燥器法的測試條件下,木製板材材料中釋放游離甲醛的量。
2.0.18 游離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單位質量中含有游離甲醛的量。
2.0.19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VOC)
在常壓下,沸點(或初餾點)不大於250℃的有機化合物。
3.材 料
3.1 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
3.1.1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包括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 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內照射指數(IRa)
≤1.0
外射指數(Ir)
≤1.0
3.1.2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築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3.1.2的規定。
表3.1.2 無機非金屬建築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量
A B
內照射指數(IRa)
≤1.0 ≤1.3
外射指數(Ir)
≤1.3 ≤1.9
3.1.3 空心率大於25%的建築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Ra-226、釷Th-232、鉀K-40的放射性比活度應同時滿足內照射指數(IRa)不大於1.0、外照射指數(Ir)不大於1.3。
3.1.4 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的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規定。
3.2 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游離甲醛的含量或游離甲醛的釋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應根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限量劃分為E1 類和E2 類。
3.2.3當採用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並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表3.2.3 環境指標等級及甲醛平衡濃度表
類別
限量(mg/m3)
E1
≤ 0.12
3.2.4 當採用穿孔法測定游離甲醛含量,並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類時,其限量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表3.2.4 環境指標等級及甲醛含量表
類別
限量(mg/100g, 乾材料)
E1 ≤9.0
4.工程勘察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對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前,必須進行建築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1.2 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必須根據建築物的類型和用途,選用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
4.1.3 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通風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有關規定。
4.2 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2.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工程地點的地質構造、斷裂及區域放射性背景資料。
4.2.2 當民用建築工程處於地質構造斷裂帶時,應根據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結果,確定防氡工程措施;當民用建築工程處於非地質構造斷裂帶時,可不採取防氡工程措施。
4.2.3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規定。
4.2.4 民用建築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於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帶區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時,工程設計中除採取建築物內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國家現行標準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5 民用建築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於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帶區域5倍及以上時,工程設計中除按本節第4.2.4條規定進行防氡處理外,還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新建低層住宅建築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 GB/T 17785--1999的有關規定,採取綜合建築構造措施。
4.2.6 I類民用建築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高於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5倍及以上時,應盡心工程地點土壤中的鐳-226、釷-232、鉀K-40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大於1.0或外照射指數(Ir)大於1.3時,工程地點土壤不得作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7 民用建築工程地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以外的土壤氡濃度檢測點,應根據工程地點的地質構造分布圖,以地質構造斷裂帶的走向為軸線,在其兩側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隨機布點,其布點數量每側不得少於5個。
4.2.8 民用建築工程地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以外的土壤氡濃度,應取各檢測點檢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3 材料選擇
4.3.1 Ⅰ類民用建築工程必須採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
4.3.2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宜採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當A類和B類無機 非金屬裝修材料混合使用時,應按下式計算,確定每種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種材料在材料總用量中所占的份額(%)。
IRai--第i種材料的內照射指數;
Iri--第i種材料的外照射指數。
4.3.3 Ⅰ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必須採用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4.3.4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宜採用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當採用E2 類人造木板時,直接暴露於空氣的部位應進行表面塗覆密封處理。
4.3.5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所採用的塗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其苯、有利甲醛、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4.3.6 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不應採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內牆塗料、聚乙烯醇縮甲醛內牆塗料和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O/W)多彩內牆塗料。
4.3.7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時,不應採用聚乙烯醇縮甲醛膠粘劑。
4.3.8 民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結構材料,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於0.12mg/m3 ,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4.3.9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於 0.12mg/m 3 ,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4.3.10 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採用瀝青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4.3.11 民用建築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的釋放量不應大於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的規定。 4.3.12 I類民用建築工程中室內裝修貼上塑膠地板時,不應採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3Ⅱ類民用建築工程中地下室及不與室外直接自然通風的房間貼塑膠地板時,不宜採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4 民用建築工程中,不應在室內採用脲醛泡沫塑膠作為保溫、隔熱、吸聲材料。
4.3.1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時,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襯墊、壁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甲醛釋放量均應符合相應材料的有害物質限量的國家標準規定。
5.工程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所用建築材料或裝修材料進行現場檢驗。
5.1.2 當建築材料或裝修材料進行現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
5.1.3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檔案的要求。當需要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5.1.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複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做樣板間,並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測試。
5.1.5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測試方法,應符合本規範第6章的有關規定。當測試結果不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5.2 材料進場檢驗
5.2.1 民用建築工程中所採用的無機非金屬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飾面採用的天然花崗石石材作為飾面材料時,當總面積大於 200m2時,應對不同 才產品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的復驗。
5.2.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4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採用的某一種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於500m2時,應對不同產品進行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的復驗。
5.2.5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水性塗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總揮發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含量含量報告;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含量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6建築材料或裝修材料的檢驗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採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築工程,其地下工程的變形縫、施工縫、穿牆管(盒)、埋設件、預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5.3.2 Ⅰ類民用建築工程當採用異地土作為回填土時,該回填土應進行鐳-226、釷-232、鉀K-40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不大於1.0和外照射指數(Ir)不大於1.3時,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所採用的稀釋劑和溶劑,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施工時,不應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進行除油和清除舊油漆作業。
5.3.5 塗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稀釋劑和溶劑等使用後,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應及時清出室內。 5.3.6嚴禁在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
5.3.7採暖地區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不宜在採暖期內進行。
5.3.8民用建築室內裝修中,進行飾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時,除芯板為A級外,應對其斷面及無飾面部位進行密封處理。
6.竣工驗收
6.0.1 民用建築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6.0.2 民用建築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的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鐳Ra-226、釷Th-232、鉀K-40含量檢測報告;
2.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工程設計變更檔案;
3.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
4.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5.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不做樣板間的除外)。
6.0.3 民用建築工程所用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類別、數量和施工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6.0.4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表6.0.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污染物 Ⅰ類民用建築工程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離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註:表中污染物濃度限量,除氡外均應以同步測定的室外空氣相應值為空白值。 6.0.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的氡的檢測,所選用方法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不應大於 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測下限不應大於10 Bq/m3 。
6.0.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規定。
6.0.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檢測,也可採用現場檢測方法,所使用的儀器在 0~0.60mg/m3 測定範圍內的不確定度應小於5%。
6.0.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苯的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居住區大氣中苯、甲苯和二甲苯衛生檢驗標準方法--氣相色譜法》GB/T11737-89的規定。
6.0.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氨的檢測,可採用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國家標準《空氣品質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14669- 93進行測定。當發生爭議時應以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靛酚藍分光 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測定結果為準。
6.0.1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E的規定。
6.0.11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於5% ,並不得少於3間。房間總數少於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並不得少於3間。
6.0.13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定:
1. 房間面積<50m2時,設1個檢測點;
2. 當房間面積50~100m2時,設2個檢測點;
3. 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4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5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 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牆面不小於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後進行。
6.0.1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後進行。
6.0.18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0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築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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