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目標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將“立足北京、面向全國”,充分履行“服務、管理、監督、協調”職能,在行業註冊管理、業務監管、繼續教育、人才服務、對外交流、項目開發等方面努力開展工作。將協會辦成廣大社會工作者的溫暖之家、深造之校、成功之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縮寫為BJASW。
第二條 本會由在北京地區登記的社工師,從事參與社會工作教育、研究或管理的相關人員及具有社會工作服務性質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為傳播社會工作價值理念、知識技能提供服務,為促進社會工作、社會組織、社區建設、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建設與發展服務,發揮溝通黨、政府與社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整合行業力量,動員社會資源,推動北京地區社會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本土化與規範化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3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團結北京市社會工作者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服務社會、政策宣傳、考察調研、交流交往、認證評審、專業培訓、繼續教育、評估表彰、接受捐贈、承辦委託、出版專業刊物等活動。
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本市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普及專業社會工作理念和技能方法,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和本土化建設,服務、促進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二)團結和組織社會工作實務、理論工作者,開展社會工作實務、理論調研,反映民眾、社會工作者和社工服務機構的需求,服務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業組織的社會工作決策、規劃、實踐,為建設有本市特色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專業服務體系提供經驗、理論和決策支持。
(三)協助政府加強對本市專業社會工作的管理,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相關工作,推動社會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包括:
1.社會工作者註冊登記;
2.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資格認證、職稱評定、等級評審;
3.社會工作者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4.社會工作者就業創業;
5.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估及年度績效評估;
6.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管理;
7.社會工作服務地區標準的研究制定與發布實施;
8.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孵化和管理、督導、評估;
9.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設的監測反映、調研報告、政策推動、戰略規劃。
(四)制定行業標準,推動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權益;監督檢查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從業規則等標準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五)開展行業宣傳,提升行業形象,建立行業聯盟,擴大行業影響;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學術書刊,建立行業新聞傳播平台、行業交流機制和專業服務網,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六)組織會員活動,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社會工作領域中的人員與機構進行評估、規範、激勵、表彰。
(七)接受社會捐贈。
(八)開展同外省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海外社會工作個人和團體的學術交流與項目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真實意願;
3.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專業資格、學術背景或工作經歷。
(二)單位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真實意願;
3.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其授權組織;
4.在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領域從事服務、理論研究或者教育培訓,主要包括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工作事務所和開展社會福利相關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與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的發展和建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期限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無故不履行交納會費義務超過一年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被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個人和單位,其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被除名的會員,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畫。
(五)審議理事會議案。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表決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民政局審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35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表決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秘書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男不超過70周歲,女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本會全面建設。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會長、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完成分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民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民政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常任辦事機構有:秘書處、會員服務部、教育培訓部、政策研究部、項目開發部、財務部。
常務理事
(35人)
於淼、於秀清、馬仲良、王長紅、王思斌、師淑英、劉念、劉貴民、劉福根、嚴進、李仁利、李真、李新京、楊殿亮、吳克勝、何中棟、沈小平、張軍、張健、張躍明、張強、張瑜、陳濤、范軍、范燕寧、林仲書、周棟、房莉傑、趙麗君、南燕、倪文華、郭漢橋、郭偉和、隋玉傑、熊卓
會長
(1人)
李新京
副會長
(7人)
馬仲良、王思斌、李真、沈小平、陳濤、李仁利、南燕
秘書長
(1人)
沈小平
會員管理
會員申請辦法
依據《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社會工作事業,踐行社會工作理念;遵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行業規範和準則。
2、從事社會工作相關領域的管理、服務、教學、研究等專兼職人員;或擁有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證書的人員。
3、對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對協會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領導、專家,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名家、學者等,以及社會各界支持社工事業、支持協會發展的知名人士。
(二)單位會員
1、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社會工作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事業;能選拔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
2、在北京市從事社會工作、社會服務、社會公益相關領域(諸如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老齡事業、殘障康復、優撫安置、社區建設、減災救災、婚姻家庭、教育輔導、醫療衛生、司法矯正、就業服務、計畫生育、青少年事務、職工權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維護等)的各類社會組織、服務機構、民非單位、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
3、北京市熱心公益、支持社會工作發展、支持協會發展的企業單位。
4、成立或明確表示即將成立社會工作專業機構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工作教育、研究和培訓單位。
二、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審核批准;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三、會員權利
(一)優先承接本會提供的各種項目、課題研究和政府及其他單位購買的社會工作服務;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學習、考察、交流等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會員義務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熱愛並踐行社會工作事業;
(四)遵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七)按期交納會費。
五、有關要求
1、申請個人會員需填寫《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申請單位會員需填寫《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個人、單位基本情況可另附頁。
2、會員申請表應取得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加蓋公章。
3、會員申請表請寄送至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個人會員申請表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
會費管理辦法
(2014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是北京市民政局主管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工作開展及為會員提供服務的費用,主要依靠會費。為規範本協會會費的收繳、管理與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協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員應當向本協會交納會費。
第二條 會員交納的會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以及為會員提供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 會費的收交、管理和使用要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節約辦公費用開支。
第二章會費交納標準
第四條 會費標準應當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和批准。
第五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每年交納一次會費。新會員在被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交納當年會費。
第六條 會員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個人會員每年10元以上。
2.單位會員每年200元以上。
3.理事以上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以上。
第七條 會員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超過年度標準交納會費。
第八條 單位會員如確有困難不能交納當年會費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減免。
無故不履行交納會費義務超過一年,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會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 會費統一由協會秘書處收取和管理,並獨立建賬。
第十條 秘書處嚴格按照收費標準和時間收費。秘書處收到會費後,開具由北京市財政局監製的“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十一條 會費的使用應當嚴格限定於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 秘書處應當將會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協會理事會匯報一次,並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會費的收支情況應當主動接受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接受審計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未完待續)
2014年3月7日,北京社會工作協會更名換屆大會在北京市京民大廈召開,正式更名為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民政部社工司領導、中國社工協會領導到會祝賀,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李萬鈞出席會議並講話,民政局黨委副書記李新京作了協會工作報告。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了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及協會新的領導機構。大會由北京市民政教育管理學院黨組原書記沈小平同志主持。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成立是由北京市社會工作發展進程所決定的。截止到2014年初,全市已有助理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15000多名,需要成立一個專業的行業協會來加強職業管理,促進職業發展。同時,協會的成立,也是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建設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迫切需要。協會的成立必將對首都社會工作和民政工作的蓬勃開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014年4月11日下午,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長辦公會在北京市民政教育管理學院二樓會議室召開。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長李新京主持;副會長王思斌、馬仲良、沈小平、李仁利、南燕、李真出席;監事會監事長王永海,協會副秘書長於秀清、牛其厚列席。
會議首先聽取副會長兼秘書長沈小平關於協會工作進展情況及本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的匯報,而後研究通過了《協會領導分工》、《協會規章制度》和《協會各類人員薪酬及補助方案》,最後協會會長李新京作了重要指示,他主要講了六條意見:一是高標準抓好繼續教育和登記、再登記兩項重點工作。二是落實好有關課題的調研。三是抓緊成立社工事務所。四是到北京市社工委匯報工作。五是參照大家意見修訂協會規章制度。六是辦好會刊。
2014年7月1日下午,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臨時黨支部召開會議,全體黨員匯報思想,暢談如何在社會組織中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以此莊重紀念中國共產黨93華誕。
在匯報交流中,大家都從不同角度回顧了黨的成長發展歷程和個人在黨的教育培養下履職盡責情況。有的同志深有感觸、意味深長地說:“我的一生是黨給的一生,我的所有進步與成功、幸福與夢想,都無不滲透著黨的關愛,浸潤著黨的哺育”。也有的同志表態,堅決擁護黨中央做出的重大決策,抵禦不良思潮,保持清正廉潔,為黨的事業和國家安全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最後黨支部書記沈小平同志作了總結髮言,就下一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思路提出了具體要求。
這次組織生活大家都能夠開誠布公、暢所欲言,既認真對照檢查自己,又誠懇提示其他同志,並對如何提高組織建設水平積極建言獻策,是一次質量較高、效果較好的黨內民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