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簡史
風雨兼程的北京林業大學歷經6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所國內外知名的高等學府。北林的學子分布在世界各地,為人類的進步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為弘揚北林精神,發揚北林傳統,為學子和母校搭建一個交流、進步的平台,學校2004年10月召開專門會議,籌備成立學校校友工作辦公室,統籌學校校友工作。
2005年1月學校校友工作辦公室建立,確立了校友工作的目標:服務校友,促進學校和校友共同發展。
2013年10月12日,召開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4年1月6日,民政部正式批覆同意成立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
學校校友活動開展得到了廣大校友的熱心支持與參與:林學院、水保學院、園林學院等全校所有的學院,廈門、天津、陝西、粵港澳(由原廣州校友會、深港澳校友會合併)、重慶、海南、青海、河南、江西、陝西榆林分會、陝西楊凌分會、青島、貴州、甘肅、遼寧、河北、湖北、山西、寧夏、安徽等二十個地區的校友成立了校友聯誼組織,雲南、吉林、新疆、西藏等地成立了校友籌備組織,真正搭建了校友活動、交流的平台。
人員構成
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宋維明全海姜恩來王平王玉傑王自力王曉衛方力
方國良甘敬蘭思仁劉振國閆振李茂洪楊雲龍吳斌
何巧女何昉張孝林 張啟翔 張金來陳天全 陳寶昆陳曉陽
武蘭義趙偉茂段昌盛駱有慶王小平王順彥辛永全 李吉躍
康 雲康鵬駒張沐春蔡飛丁珂丁密金於文華於志明
馬宗兆馬履一王士永王天才王慶紅王明水王勇王 海
王瓊 方 浩左代華龍漢利包志毅史寶輝白順江年吉剛
朱仕豹劉永傑劉興國劉宇琪劉宏文劉誠劉榮光劉俊昌
米文精江長橋孫承文孫信麗孫潤倉孫海波孫 喆孫德智
嚴耕嚴 鵬杜士才李玉軍李生寶李煒民李秀明李建章
李樹山李鐵錚李雄肖武奇楊旭東邱水文何 燦余方然
鄒國輝沈波沈彩周宋太增宋宏偉張士宏張小林 張文杰
張闖張守海張勁松張志強張志翔張海濤張勇陳開樹
陳志泊陳波陳宗遷陳建成林金星林高興岳風華周邦社
周祥周振學周清華趙方瑩趙俊石趙相華趙德軍 郝智勇
侯小龍侯翠花姜金璞賀鳳春賀振夏忠勝黃國華黃慧生
崔連勝梁明武韓海榮彭作文董建文董金寶董鵬舉蔣書銘
傅 軍雷光春
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負責人名單
會長:宋維明
副會長:姜恩來全海
秘書長:王平
副秘書長:王小平王順彥辛永全李吉躍 康 雲康鵬駒張沐春蔡 飛
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顧問名單
沈國舫顧正平賀慶棠胡漢斌劉家騏呂煥卿朱金兆尹偉倫
發展前景
校友會將秉承北林辦學的優良傳統,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為校友的發展,為北林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組織章程
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林業大學校友會(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BFUAA)。
第二條本會為北京林業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校友之間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廣泛影響;繼承和發揚北京林業大學的優良傳統,開展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等活動,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國家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北京林業大學校友,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組織校友的聯誼活動,協助學校搞好校友返校工作;
(二)蒐集、整理編輯校友名錄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編印校友名錄,提供校史編撰材料;
(三)通過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會各界對北林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價;徵集辦好母校的意見和建議;
(四)編輯、印發《北林校友》等內部刊物,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狀況;
(五)通過與校友的合作,建設產、學、研一體化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平台;
(六)舉辦有益於社會、有功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為北京林業大學校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北京林業大學校友:
1、凡曾在北京林業大學(北京林學院)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
的教職員工;
2、目前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3、北京林業大學聘請為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等職務
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
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
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
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