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廈門商會

北京廈門商會成立於2007年3月10日,於2016年1月在北京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大人團體,正式由北京廈門商會更名為北京廈門企業商會。該商會是廈門市相關單位及個人在京投資創辦的企業以及在廈門註冊企業駐京機構或分公司企業自願聯合發起組建的,接受廈門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政治引導、業務指導。

商會簡介

2007年,由北京中夏興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文喜先生帶頭髮起,創建了福建廈門商會並擔任商會的創會會長。

2009年-2016年,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總裁李進基先生擔任商會會長

2013年11月,商會正式成立黨支部,下屬4個黨支部,目前發展黨員80餘人。

2016年1月,北京廈門企業商會在北京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

2017年3月5日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北京磊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蔣清林擔任商會會長。

全新的北京廈門企業商會目前除了有秘書處、人力資源委員會,還成立了商會界中少有的海外投資委員會、金融投資與併購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委員會、雄安新區聯合投資委員會,已累積發展會員500多家。新的歷史時期,結合我國巨觀經濟現狀、國家新型產業布局和京廈兩地的產業定位,新一屆商會未來將著重發展具備“5新”特徵的企業,暨‘新文化、新科技。新環保、新生活’,為京廈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北京廈門企業商會章程
章 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廈門企業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Xiamen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為XECCB。
第二條 本會由廈門市相關單位及個人在京投資創辦的企業以及在廈門註冊企業駐京機構或分公司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凝聚廈商力量、整合廈商資源、發掘廈商優勢、傳承夏商文化、打造“廈門商會”品牌為使命;以團結友愛、誠信務實、科學創新、共贏發展為精神;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貢獻北京為宗旨。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廈門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政治引導和業務指導,接受廈門市工商聯(總商會)及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團結廈門單位和個人在京投資創辦企業及相關單位,搭建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平台;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企業溝通等服務;
(三)開展專業培訓,幫助單位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環境、創新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
(四)積極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五)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六)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七)充分利用本會的資源優勢,承辦京、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委託事項;
(八)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用好、用活這些政策;

(九)定期或不定期變音商會刊物和相關信息簡報;

(十)創造條件,逐步創辦服務於本會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廈門市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京投資創辦企業及在京註冊企業駐京機構或分公司;

1、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繳納會費

2、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會的幫助和支持,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本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觸犯行旅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供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範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減稅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投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正案於2017年3月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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