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幼稚園女園長協會

北京幼稚園女園長協會成立於2011年5月26日,協會是在北京市婦聯領導下,從事學前教育研究的民眾性、學術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全面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並組織關注和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士,開展理論研究、學術探討和信息諮詢服務。

機構簡介

作為一個女性團體,北京幼稚園女園長協會也和其他 女性團體一樣,既積極關心女性的職業成長,也關心她們的生活情感,是女園長們的“娘家”與大後方。

協會雲集了北師大、中科院等眾多高校、科研院所多領域近百位權威專家,致力於從當前學前教育形式及社會發展需要出發,帶領眾園長踴躍申報國家課題,開展專 項研究,積極獲取先進課題成果。協會不斷深入市場調研,把握業內動態,積極組織年度全國園長大會及各級各類論壇、研討會,有效地營造學前教育理論研究和學 術研討氛圍,為廣大幼稚園女園長提供交流溝通、專業提升的機會與平台。

此外,協會會員集中了全國各地眾多一級一類幼稚園園長,諸如北京第一幼稚園、空軍藍天幼稚園及各高校附屬幼稚園國內知名園長。“匯眾園之智 集女性之慧”,在協會口號的引領下,會員們在協會搭建的舞台上相互學習、不斷成長。協會還通過網站、會刊、網上圓桌討論、手機簡訊“誰在說”、郵件簡報等 形式,讓全國的園長積極互動、分享信息,有效地構建女園長的精神家園,縮短女園長間的距離。同時,協會也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傳遞協會價值和文化,不斷 擴大社會影響力。

北京幼稚園女園長協會下設秘書處、信息技術中心、幼教科研中心、園長服務中心及9大幼稚園教學、管理專業研究中心,專門從事幼稚園管理及教學教研研究。

協會章程

北京女園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幼稚園女園長協會(Beijing Association of Women Kindergarten Principals,縮寫為BAWKP)。

第二條 本會是在北京市婦聯領導下,從事學前教育問題研究的民眾性、學術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並組織從事和關注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士,開展理論研究、學術研討和信息諮詢服務;同時,為會員提供業務培訓、交流交往的平台,為提升提高幼教從業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學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學前教育科學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婦聯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為人民幣5萬元。辦公場所設立於北京市海淀區上地東路1號院盈創動力大廈A7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進行幼稚園管理經驗交流與教育學術交流活動。

(二)開展親職教育宣傳、諮詢和推廣活動,編輯、出版早期教育類刊物,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三)加強女園長隊伍建設,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相關的學習、培訓機會,提升會員綜合素質;

(四)加強與其他各省區市之間在學前教育研究領域的友好交流與合作,開展學術活動;

(五)組織開展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心理疏導、情感交流等服務;

(六)宣傳、表彰女園長隊伍中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個人會員須是熱心學前教育工作,從事或從事過幼稚園園長工作,在幼兒教育領域中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須是工作業務與學前教育關聯密切的市區(縣)屬職能部門;科研機構的學前教育研究團體;積極開展學前教育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熱心學前教育的媒體及文化公司。

第九條 會員(含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學術研究、會議等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學術活動與聯誼活動;

(四)向本會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一屆。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報換屆籌備材料,送呈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婦聯)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網路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鑑定和評審各項獎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四)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式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 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章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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