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組織認定和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申請認定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條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應按要求向北京市地震局報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主動承擔和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和宣傳工作,積極推進我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範申報和認定管理工作,根據《關於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2007]32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北京市全民科學素質建設工作方案》,參照《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堅持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
第三條 建設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選擇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和能夠發揮較大影響作用的場所,如科教文化場館、科教名人紀念館、文化旅遊景區、具備一定條件的各類學校和科研機構、地震遺蹟遺址、地震觀測台站、現代化地震監測中心和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等單位或機構。
第四條 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組織認定和業務指導。區縣地震局和區縣科委協助市地震局和市科委開展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審核工作,並負責轄區內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有能夠發揮較大影響作用的、固定的科普宣傳及示範防震減災科學內容的場所,具有普及與防震減災相關科學知識內容的設施和器材,配備書籍、展板、互動展品、多媒體等手段。
第六條 有具有豐富經驗和一定專業知識的專(兼)職講解員,並具備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接待和輔導人員。
第七條 有穩定的能夠維持基地工作正常運轉的經費。 第三章 組織要求
第九條 所屬主管單位的領導應重視科普工作,能及時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將科普工作內容納入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表彰、獎勵範圍。
第十條 有科普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能根據計畫或防震減災科普工作需要及時更新有關科普內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能夠收集到比較豐富的科普教育資料和內容,具有一定的防震減災特色,針對性強、易被公眾接受。
第十二條 制定了科普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教育工作計畫,並能認真落實。
第十三條 科技、文化、博物館類場館和旅遊、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原則上不少於250天。
各類學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向公眾開放的場館、實驗室、生產現場和地震遺蹟遺址、地震觀測台站等基地,要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向公眾開放,每年開放天數原則上不少於20天。
第十四條 在每年的 “科技活動周”、“7.28唐山地震紀念日”、“國際減災日”期間,應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應與當地學校建立聯繫,定期合作開展相應的防震減災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廣泛利用社會力量,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參與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七條 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和其他媒體公布開放時間和活動內容,主動吸引公眾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 第五章 申報與認定的程式和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或機構的報告;
(二)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申請單位或機構的法人資格材料;
(四)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本區縣地震局提交申報材料;
(二)區縣地震局核實申報材料內容,提出初步意見,經區縣科委同意後,報市地震局;
(三)市地震局和市科委每年組織召開一次評審會,請專家進行審定。
第二十條 經審定批准的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由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發《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證書》,授予“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應按要求向北京市地震局報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委將不定期地對已授牌的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和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條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本管理辦法基本要求運行的,將視情況取消北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