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管理的通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於1999年發布實施,旨在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及其活動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1999-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關於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管理的通知

1999年8月25日

詳細內容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紀活動已開始進入到體育領域。體育經紀人的出現,對於活躍體育市場,加速體育產業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為了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及其活動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國家工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我市體育經紀人及其經紀活動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體育經紀人是指在各類體育活動中,從事居間、行紀、代理等經紀業務並從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體育經紀活動是指經紀人在各類體育活動中,為獲取佣金而進行的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

(二)體育經紀從業人員開展體育經紀業務,必須取得體育經紀資格。

(三)申請取得體育經紀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的住所;

3.具有大專(含)以上文化程度;

4.申請體育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5.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從事體育經紀活動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體育專業知識。

(四)市工商局和市體委對申請取得體育經紀資格的人員統一進行法律法規知識、體育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者共同頒發《體育經紀資格證書》。

(五)對《體育經紀資格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年審時間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年審的內容:

1.對持證而未有從業單位的人員,審驗《證書》有效期限;有無犯罪行為。對有犯罪行為人員的證書和過期證書予以收回。

2.對持證有從業單位的人員,審驗(證書)有效期限;從業記錄情況;有無犯罪行為。對期滿證書予以換髮;對有犯罪行為人員的證書予以收回。

3.對體育經紀組織的持證人數進行審核。

4.在《體育經紀資格證書》中填寫從業記錄。

(六)持有《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某一體育經紀人事務所、體育經紀公司、兼營體育經紀公司從業,以該單位的名義開展經紀活動,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展經紀活動。

(七)持有《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體育經紀人事務所、體育經紀公司、兼營體育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活動。

(八)專門從事體育經紀業務的組織,必須有四名(含)以上取得《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兼營體育經紀業務的組織,必須有兩名(含)以上取得(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體育經紀組織設立的其他條件,依據《公司法》、國家工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規定。

(九)體育經紀人事務所、體育經紀公司、兼營體育經紀公司的登記手續,由市工商局辦理,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對體育經紀人、體育經紀活動的日常監管,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區縣體委和工商分局協同進行。

(十一)各區縣工商分局和體委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轄區內以下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1. 為體育產業化、市場化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2.為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的經紀代理服務;

3.為體育競賽、表演進行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體育組織提供委託代理服務;

5.其他體育經紀活動。

(十二)各區縣工商分局和體委要協同配合,積極查處如下行為:

1. 無照經紀行為;

2.超經營範圍的行為;

3.簽定虛假契約,損害委託人或相對人利益的行為;

4.採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行為;

5.明知委託人或相對人沒有履行契約能力,而為其進行中介的行為;

6.向當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金的行為;

7.不正當競爭行為;

8.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十三)體育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簽訂契約時,應依據《契約法》使用契約示範文本。

(十四)1999年12月至2000年4月市體委與市工商局聯合對從事體育居間、行紀、代理、中介、諮詢、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通過清理整頓,加強對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企業的登記管理,規範體育經紀企業的經營範圍。對現已從事經紀業務,尚無《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補辦體育經紀資格手續。

(十五)體育經紀人事務所、體育經紀公司、兼營體育經紀公司中持有《體育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發生變動,應在十日內到原工商登記機關和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十六)國外(包括港、澳、台)體育經紀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入北京地區從事體育經紀業務,必須由具備代理資格的國內專業體育經紀組織代理,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各級體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

(十七)體育經紀人及體育經紀活動在我市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各級體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積極探索我市體育經紀規範發展的道路,使我市體育經紀人及體育經紀活動得到健康、快速的發展,為我市經濟的增長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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