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北京市糧食行業協會上級主管單位為北京市糧食局。北京市糧食行業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以促進行業發展。;落實開展放心糧油工程。推薦並監管我市獲得全國"放心糧油"產品工作,提高我市糧油產品質量水平;負責向北京市工商局推薦糧食行業"守信企業"工作,以增強企業的質量意識、安全意識、誠信意識、服務意識。
落實糧油名牌工程。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培育發展名牌產品和知名企業。
實施人才工程。開展糧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培養專業人才,提高糧食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舉辦和組織糧油企業參加各種糧油產品展示會、交易會、研討會、國內外考察等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交流活動,溝通市場信息,宣傳名優產品,推廣高新技術和先進經驗,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開展調查研究,為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行業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協會下設分支機構:
* 糧食財會研究分會 * 糧食倉儲分會 * 糧油貿易專業委員會
* 糧食經濟專業委員會* 糧油加工分會* 糧食批發市場.糧食經紀人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協會名稱:北京市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IR ,縮寫為:BJAGS。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飼料的購銷、貿易、加工、儲藏、運輸等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與上述工作相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行業社團組織,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受北京市糧食局以及協會會員的委託,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城鄉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更好地為國家的巨觀調控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糧食局的領導,接受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商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北京市宣武區長椿街甲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溝通協會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協助市糧局進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會員之間的經濟糾紛。
(二) 調查並掌握本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發展趨勢,促進本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三) 研究協會會員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督促和組織協會會員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實行公平競爭,保證商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行業信譽。
(五) 總結和交流協會會員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推動會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六) 組織、協調會員的橫向聯繫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全國性和國際性商品展銷,舉辦全市性的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資交流等經貿活動,發揮行業的整體優勢,促進行業的經濟發展。
(七) 建立信息網路,匯集整理國內外糧食、油脂、食品、飼料的加工生產、流通、市場、經營、科研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出版會刊,進行專業培訓,提供經濟、法律、信息諮詢服務。
(八) 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糧食行業經濟組織的聯絡工作,組織經濟、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九) 接受市糧食局和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飼料購銷、貿易、加工、儲藏、運輸等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擁護本協會章程並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出書面申請;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按時向協會報告工作,做好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資料和情況;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繳納會費又無正當理由,或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的代表和上屆理事會理事組成。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 審議通過和批准修訂協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研究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職權,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執行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和組織所屬機構開展各種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討論處理重大問題;
(二)批准和發展新會員;
(三)決定召開理事會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廉潔、務實、熱愛協會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協會會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 接受贊助和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開支堅持節儉原則,實行預算制。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批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單設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修改協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市社團管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0年11月14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