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

《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在2000.09.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修改的決定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規定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處沒收非法所得。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第三條和第五條中“城管監察組織”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一條 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胡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範圍,由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處沒收非法所得。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應當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並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實施。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號令發布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胡同、廣場、居住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遠郊區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範圍,由遠郊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 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範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 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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