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嚴厲禁止賭博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賭博活動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處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禁止賭博的工作。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查禁賭博應當依靠民眾,實行綜合治理,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司法行政、新聞、文化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進行禁止賭博的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把禁止賭博列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進行宣傳教育,防止賭博發生。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主管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禁止賭博的教育,發現賭博活動,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第八條 經營旅館業、客運交通業、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禁止賭博的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對其經營的場所及客運交通工具內發生的賭博活動,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九條 任何公民都有權對賭博活動進行檢舉、揭發。
第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因賭博受過多次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因賭博受過勞動教養、刑罰處罰期滿後三年內又進行賭博的;
(二)在公共場所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三)多次賭博,並且賭資或者輸贏數額較大的;
(四)設定騙局誘使他人參加賭博或者脅迫他人參加賭博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參加賭博的。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主管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發現本單位的賭博活動不制止、不報告的,視情節輕重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由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經營旅館業、客運交通業、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阻礙公安機關查禁賭博的,對檢舉、揭發賭博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的財物一律沒收。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公安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應當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違反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對禁止賭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