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辦法
(2000年6月8日)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參照《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本級政府為了完成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凡納入本區區級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淀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是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政府採購工作應當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採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六條本區實行政府採購目錄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目錄編制、調整和公布。
第七條政府採購應當按計畫進行。
使用單位在編制年度綜合財政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區財政局按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的採購項目安排政府採購年度計畫。
第八條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
第九條政府採購的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等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經過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政府採購由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區財政局下設海淀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海淀區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區採購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區採購辦履行下列職責:具體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區政府採購工作。
採購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在海淀區財政局管理、監督、指導下,具體辦理政府採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的結算按照區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監察、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政府採購的項目而未進行政府採購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採購的,將依法追究使用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凡與政府採購有關的責任人如有違規、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採購實施細則》由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