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1]2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各級財政部門及與財政部門有經費領撥關係的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和企業單位等。
第三條 政府採購資金是指採購單位(即使用單位,下同)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與預算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以下簡稱批准留用預算外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配套資金。
第四條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五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的採購項目和範圍由各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劃撥業務的代理銀行應為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財政部門根據採購資金實際支付情況,對經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庫部門認證合格的商業銀行通過招標形式確定代理銀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應當在代理銀行按規定開設“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匯集和支付政府採購資金。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都不得開設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八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後不改變主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級次和會計管理職責。
第二章 撥付方式及撥付程式
第九條 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分為三種方式,即財政全額直接撥付方式(以下簡稱全額撥付方式)、財政差額直接撥付方式(以下簡稱差額撥付方式)及採購卡支付方式。第十條 全額撥付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按照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指發布招標信息前,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指經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時,下同)必須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經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匯集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門根據契約履行要求,將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配套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一併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一條 差額撥付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契約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和經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二條 採購卡支付方式是指採購單位使用財政部門指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採購資金的行為。採購卡由財政國庫管理機構登記核發給採購單位,用於採購單位經常性的零星採購項目。採購卡支付方式的管理辦法和核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管理程式。
(一)資金匯集。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根據年初批覆的部門預算及年度內追加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指標,按計畫分別通過人行國庫和預算外財政專戶,將預算內資金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分次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實行全額撥付方式、且政府採購資金中含有應由採購單位負擔的單位自籌資金或經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前5個工作日內,將應分擔的資金足額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未及時足額劃入的,集中採購機關(即政府採購中心,下同)或採購主管部門不得開展採購業務。
對於履約時間較長或採購資金量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制定資金上繳計畫報送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批准後,採購單位須按規定、按計畫將單位自籌資金及經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分期分批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二)支付申請。集中採購機關或採購單位根據契約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向政府採購辦公室報送下列採購檔案:
(1)約定付款時間和付款條件的採購契約副本或採購協定副本;
(2)驗收結算書或質量驗收報告(分次付款時,第二次付款之後提供);
(3)採購單位已支付應分擔資金的付款憑證(差額撥付方式下);
(4)政府採購辦公室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政府採購辦公室審核上述採購檔案後,向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報送《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用款計畫表》及如下採購檔案作為撥款依據和會計檔案資料:
(1)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指標檔案;
(2)採購契約副本(分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原件,以後附複印件)或採購契約協定副本(實行實物調撥方式的第一次撥款時提供);
(3)採購單位已支付應分擔資金的付款憑證(差額撥付方式下);
(4)財政國庫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辦理預留印鑑。中標供應商應於簽定政府採購契約的同時,按照《北京市市級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京財國庫[2001]421號)的要求,辦理預留撥款印鑑卡手續,經政府採購辦公室確認後,交財政國庫管理機構。
(四)支付。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審核政府採購辦公室提供的檔案無誤後,依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用款計畫表》及資金上繳情況,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供應商在財政部門填報的《撥款印鑑卡》中預留的銀行賬戶。實行差額撥付方式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當在確保具備支付應分擔資金能力的前提下開展採購活動。差額撥付方式應當遵循先單位自籌資金、經批准留用預算外資金,後納入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內資金的順序執行。採購單位因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全部由採購單位承擔。
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契約》或《政府採購協定》約定的付款時間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因開展政府採購活動而節約的資金,由政府採購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契約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計算各自節約的金額,並填列《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節約資金返還表》。財政國庫管理機構依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節約資金返還表》,將單位上繳部分的節約資金按原渠道 劃還採購單位。節約資金數額在政府採購活動結束後由政府採購辦公室及時反饋財政部門有關處室。
因開展政府採購活動而節約的預算資金和已確定本年度不再開展該項目採購活動的預算資金,由各採購單位的財政部門主管處室分別於6月底和10月底調整預算,統一安排,原則上用於安排政府採購項目。
第十五條 採購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導致採購資金增加時,增加的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契約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及付款時間補足。增加的預算資金,由採購單位及採購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預算。沒有追加預算的財政國庫管理機構不予撥款。
增加的單位自籌資金及經批准留用的預算外資金,差額撥付方式下由政府採購辦公室通知採購單位,將應分擔的超支資金支付給供應商;全額撥付方式下由政府採購辦公室通知採購單位,將應分擔的超支資金及時足額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未及時足額劃入資金的,財政國庫管理機構不予撥款。
第十六條 每年度終了,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中的剩餘資金,分別不同性質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全額作為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二)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中當年已簽定採購契約的尾款,由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根據政府採購辦公室提供的《政府採購資金契約尾款匯總表》於當年列支,資金仍留在該專戶,留待以後年度支付;
(三)其他剩餘資金,由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根據調整的預算,按資金性質分別劃回同級國庫及預算外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採購單位要根據財政國庫管理機構開具的《北京市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入賬通知書》(以下簡稱《入賬通知書》),按《北京市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核算暫行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每季度終了,各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及財政部門要進行政府採購資金對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確保政府採購資金準確撥付、及時核算。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管理制度,嚴格資金核算與資金撥付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府採購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準確撥付。
第二十條 代理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採購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取消該代理銀行代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資格,同時,由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代理銀行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凡需用外匯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撥款方式及管理辦法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按新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北京市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