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益補充和後備軍,是強化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載體,是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轉化和產業化的孵化器。

認定管理

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北京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京政發〔2008〕20號)和《“科技北京”行動計畫(2009-2012年)——促進自主創新行動》,加強對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運行管理,參照科技部《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93〕國科發計字060號),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益補充和後備軍,是強化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載體,是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轉化和產業化的孵化器。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依託有關法人單位組建的具有工程技術開發能力的科研開發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定期考評、動態調整、分類支持”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推進工程中心建設,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巨觀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調整、撤銷,組織工程中心的申報、績效考評、跟蹤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市科委有關工程中心認定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的申請和日常運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績效考評和跟蹤管理。
(二)為工程中心提供相應的支持及後期保障等配套條件,解決工程中心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及技術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技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工程中心名稱、發展規劃與目標、組織結構等方案報市科委。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研究開發本行業領域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對有廣闊套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動相關行業和領域科技進步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承接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為相關企業提供技術諮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等服務,參與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三)承接國家和地方科研機構、高校的科技成果,促進產、學、研結合,推進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轉化和產業化。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最新工藝與技術,並進行消化、吸收與再創新,不斷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養相關行業和領域的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開展本市企業、行業的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對象應是在本市註冊的法人單位,對本領域技術創新及行業進步具有較強的影響力。行業龍頭企業申請工程中心,或與科研院所和高校聯合出資成立公司法人申請工程中心的,予以優先認定。以聯盟等形式共同申請的,必須確立一個主建法人單位,並附有共建協定書,明確各方權責。
(二)符合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北京市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要求;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和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三)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支數量適當、結構最佳化、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實施隊伍;擁有強有力的組織機構、管理團隊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比較完備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和服務的能力。
(五)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為工程中心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及後勤保障。
(六)重視發揮市場作用,能夠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和市場需求,吸納早期研發成果進入工程中心孵化,並具備吸引外部投資用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影響力。
(七)對於新成立的機構,主要考察其研究開發方向、人才隊伍、硬體建設、運行管理、科研開發計畫等條件因素。
第八條 市科委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認定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認定程式如下:
(一)依託單位填寫《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申請書》,向市科委提出申請。
(二)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考核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市科委根據評審意見,審核並認定工程中心。
第九條 工程中心經認定後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北京市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託單位)” ,英文名稱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依託單位)”。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工程中心經費採用多元化投入,以依託單位投入為主。工程中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企業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用;承接國家、地方研究開發項目所取得經費;通過面向市場,為行業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幹、團結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15人,由依託單位和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產業化方面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研究開發工作方向、計畫和項目,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督促檢查研究進展,組織學術交流,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及市場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聘任制或契約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建立崗位聘用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雙向流動機制,始終保持高效精幹的隊伍。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工程中心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接產企業也可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派人介入。
第十五條 市科委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鼓勵工程中心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和技術開發或聯合開發。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體現市場規律的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勵方式,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積極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書面報市科委批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支持工程中心及其依託單位開展機制創新,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科技重大專項列支間接費用試點、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股權投資、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股權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各項先行先試政策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及其依託單位推廣落實。
第二十條 市科委通過科技計畫項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強能力建設,並鼓勵、支持其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在京轉化,符合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條件的,經認定後可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在職科技人員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計畫”條件的,市科委將擇優資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工程中心將可開放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加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並充分利用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儀器設備開展科研工作。
第六章 考 評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實行定期績效考評制度。每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具體考評工作組織專家或委託評估機構實施。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一)績效考評不合格,整改後複評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蹤管理,或不參加績效考評;
(三)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四)工程中心依託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工程中心依託單位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市科委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考評辦法》另行發布。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