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於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並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檔案,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六月一日起審理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後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並給予答覆。
從開始審理到最後答覆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准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契約書”,並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契約所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於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契約不力,致使契約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契約,並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契約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 契約期滿後,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契約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 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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