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第一條 為了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完好,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主要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均須按本規定保持整潔。主要城市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商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轄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清潔工作,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規劃、建設等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建築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築物造成影響的構築物,其外立面必須與建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相協調。
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必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樓房陽台整潔的規定》保持完好、整潔。
第五條 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委員會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由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橋、公共電車與汽車站(亭)、地下鐵道通風亭等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整潔,由設施管理經營單位負責。
第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為玻璃幕牆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為水刷石、乾粘石和噴塗材料的,應當定期清洗並至少每五年粉飾一次;外立面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第八條 本市遺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
第九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築物、構築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築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築物、構築物色調、造型或者建築設計風格的,應當先依照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申報批准後再進行。
第十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築塗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標準的,由城管監察組織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確定的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的責任人,拒絕或吉變相拒絕承擔責任的,由該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作業,所需費用由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支付。對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推透扯皮,造成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不落實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實施後,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達不到整潔標準的,均須進行清洗、粉飾等作業。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城鎮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管理規定,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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