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期付款購房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覆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於2001關於分期付款房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布文號】京地稅地[2001]400號
【發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期付款購房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覆
(京地稅地[2001]400號)

東城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上報的東地稅地(2001)85號《關於分期付款購房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鑒於納稅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買方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的規定,應由購買方繳納房產稅。
根據(87)市稅三字第124號檔案“根據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稅房產,不分新舊程度,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87)市稅三字第834號檔案“企業購入的房產,應按帳面價(購入價),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徵收房產稅”和(87)市稅三字第334號檔案“根據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檔案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於分期付款購房,應以房屋實際應付價款總額扣除30%後的余值作為徵收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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