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公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明確指出,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2006年12月召開的全國行政複議工作座談會明確要求,要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努力開創行政複議工作的新局面。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新形勢下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責任。目前,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既是經濟發展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多發期,行政爭議日漸增多。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新形勢下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責任,要切實增強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行政複議集中了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等方面內容。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將相當一部分行政糾紛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有利於保障首都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對確保本市履行“四個服務”的重要職責,舉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理念,堅持“以人為本、複議為民”,全面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四)基本要求:堅持服從並服務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爭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行政複議與推進依法行政相結合,促進執法,改善立法,強化政府自身建設;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複議運行機制,實現公平、公正和效率;堅持不懈地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提高行政複議總體水平。
三、暢通行政複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五)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市和區縣政府及其負有行政複議職責的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受理;對依法確實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或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市政府法制辦要定期通報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案件受理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要通報批評並督促糾正。
(六)做好受理接待,拓寬受理渠道。各區縣政府應設立行政複議接待場所,對外掛牌,配備接待人員,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各部門應結合實際,為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創造便利條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在接待、辦公場所及政府網站,公示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審理程式及受理機構等事項,並採取多種方式受理行政複議案件。逐步推行網上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七)協調處理好行政複議與信訪工作的關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認真研究行政複議與信訪工作的銜接辦法,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信訪工作協調機制,使行政複議與信訪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四、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八)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公平公正。要把是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質量的重要尺度。審理案件,既要重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又要重視適當性審查;既要重視實體性問題的審查,又要重視程式性問題的審查;既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要堅決糾正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依法賠償。
(九)進一步創新案件審理方式。積極探索各種有效方式,進一步規範案件審理程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便捷、高效、低成本解決行政爭議的優勢。對重大、複雜、疑難以及群體性案件,可實行開庭審理,積極探索和完善案件審理聽證制度,建立完善案件審理會審、會商制度。可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行政複議案件研究。
(十)充分運用和解、協調機制化解行政爭議。在堅持當事人自願、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的前提下,積極運用和解、協調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協調的程式,為當事人自行和解創造條件,努力化解矛盾,增進有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十一)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對撤銷、變更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要監督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在行政複議中發現行政機關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按照規定提出糾正問題、加強管理以及建立健全制度的監督意見。要關注行政複議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對涉及制度建設的,要提出對策建議,及時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或有突發事件苗頭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本級或上級政府。
五、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
(十二)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特別是區縣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和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基層行政複議能力偏低、人員短缺等問題,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複雜案件至少有3人承辦。要逐步增加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配備與所承擔的行政複議工作相適應。積極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十三)健全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要求,不斷深化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進一步探索和規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認證、崗位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積極探索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職業化和行政複議人員聘任新方式。
(十四)提高行政複議人員職業素質。要建設政治可靠、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行政複議人員隊伍。努力提高政治素質,牢固樹立首都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提高業務素質,不斷學習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提高做民眾工作、解決複雜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努力加強作風建設,在辦案中做到誠懇耐心、熱情周到、行為規範、清正廉潔。
(十五)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強溝通交流,注意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並按規定及時報送行政複議案例評析。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工作機構應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編髮行政複議指導案例、出台有關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等方式,加強工作指導。要完善與法院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六)加強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推行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全過程的信息化,實現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工作規範、監督、統計和評價聯網。
六、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完善落實責任制
(十七)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相關制度。完善行政複議工作考核評價標準,建立健全案件統計報告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上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的考核,考核情況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體系。建立激勵機制,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複議工作,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要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加強領導,努力營造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八)強化各級領導在行政複議中的責任。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主要領導,是本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召開會議,聽取行政複議有關工作的匯報,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解決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要認真負責地簽署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十九)加強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行政複議法。分管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要認真學習行政複議有關法律規定,全面準確領會其精神實質,切實依法開展工作。領導幹部要積極出庭應訴,並定期參加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旁聽活動,聽取行政複議機構的典型案例評析。領導幹部培訓應包括行政複議有關法律內容。
(二十)保障行政複議工作開展的必要條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將行政複議經費列入行政經費予以保障。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設定相應的公開審理場所,配置辦公、交通、取證等相應設備,為行政複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二十一)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宣傳。把對行政複議的宣傳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並在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傳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更要宣傳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斷拓寬宣傳渠道,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最大限度地讓市民知曉並學會通過行政複議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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