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及議事規則

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及議事規則

《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大學實際制定的管理制度,於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長辦公室討論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學位授予、學位授權學科管理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工作,規範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組織

第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一般不超過二十五人,任期三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主要從具有豐富教學科研經驗、熱心教育事業、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教授及相當職稱老師中遴選,並吸收學校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經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九至十七人組成,任期三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專職或兼職秘書一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由所在學科推薦,校長審批產生。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各項工作以及相關工作。

職責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2.審議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3.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4.審核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5.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做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6.審定本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7.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審查並提出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2.審查並建議設立、調整和撤銷學位授權學科專業;

3.審查並建議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審查並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

4.負責組織本學科建設與評估、優秀博士論文評選、學位授予質量評估及其他相關工作;

5.審查並批准本科生教學計畫和研究生培養方案;

6.審查學位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7.研究提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的處理意見。

議事規則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2.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研究作出學位授予、撤銷決定及學科調整決議時,應通過會議方式進行,並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議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其他問題時,除有特殊要求外,應通過會議方式進行,並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4.校學位辦公室人員列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凡因工作需要參加會議的列席人員,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參加會議。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要求對有關議題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議事規則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二至三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研究作出學位授予、撤銷及學科調整建議時,應通過會議方式進行,並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不含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3.凡因工作需要參加學位分委員會會議的列席人員,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參加會議。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要求對有關議題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分委員會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確實不能到會者,應在接到會議通知後及時向所屬的委員會主席請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請假結果應告知學位辦公室。

凡在一個任期內連續3次或累計5次不能參加會議的成員應予以調整,調整程式按照產生委員會的正常程式進行。調整工作由學位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分委員會委員,應自覺維護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內容。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分委員會委員,在參加會議討論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有關議題時,如議題涉及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應予迴避。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於2011年5月17日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03次會議審定,經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1年11月開始實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規則相牴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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