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壽州經濟文化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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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北京壽州經濟文化促進會成立於2008年12月28日,是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系民間經濟文化團體,由在京壽縣籍人士和曾在壽縣工作、生活過的老幹部、專家、學者、實業家及與壽縣有淵源關係、熱愛壽縣、支持壽縣經濟文化發展的各界友好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促進會現有會員近60名,會員半數以上擁有自己的企業,其他會員也在各自的企業中擔任重要職務,廣泛分布在IT金融能源房地產建築、製造、鐵路、傳媒、文化教育物流、法務、餐飲等行業。促進會實行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主持促進會的日常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壽州經濟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Shouzhou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p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系民間經濟文化團體,由在京壽縣籍人士和曾在壽縣工作、生活過的老幹部、專家、學者、實業家及與壽縣有淵源關係、熱愛壽縣、支持壽縣經濟文化發展的各界友好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聯絡和團結本會會員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促進商貿往來,密切北京與壽縣的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合作關係,實現區域優勢互補,為推動壽縣經濟文化的發展貢獻力量。
搭建平台,協調關係,盡力為會員的發展創造積極條件。
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徽省六安市駐京聯絡處維穩一室內。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金隅大成時代寫字樓19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傳遞信息、招商引資、協調關係、研討企業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促進會員之間在經濟文化等領域內信息資源共享,謀求共同發展。
(一)宣傳壽縣的歷史文化、現代風采及發展藍圖,讓外界了解壽縣,推介北京客商和外商到壽縣投資興業,促進壽縣經濟文化發展。
(二)利用首都優勢廣泛聯繫在京及海內外壽州人士,為家鄉建設獻計獻策,增強壽縣與北京、與全國及世界的信息交流。組織海內外友人和知名人士前往壽縣進行講學、考察、興業、旅遊和資助等社會活動。
(三)利用好北京優越的科教資源為壽縣多培養新型人才,為科技強縣提供充分的人力資源。
(四)舉辦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壽縣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協作關係,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壽縣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和貿易合作。
(五)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在條件許可時組織會員進行省際、國際考察、訪問,學習借鑑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
(六)利用本會擁有的高級法律專業人才優勢,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協調關係,同當地工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良好關係,為會員在當地經商興業提供幫助。
(八) 承辦本地和家鄉政府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按期繳納會費。
具備以上條件的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 享受本會的會員待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研究,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年度工作計畫;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九)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電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職權: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長是秘書處的行政首長。秘書處下設外聯部、財務部、法務部三個辦事機構,三部主任由秘書長任命,對秘書長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委託辦理相關事務;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贊助、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能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事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政府社團管理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2008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政府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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