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方針
北京人和書畫院的旨宗:在建設和諧社會的新時期,弘揚民族優秀文化藝術,促進國內書畫家在書畫藝術上的創作、學術研究。回響“大書法、大繪畫”的口號,以積極推進民族書畫藝術偉大復興,進一步加強中國書法文化的對外交流,潛移默化,廣泛傳播,使中國民族書畫藝術立於世界藝術之林,致力在世界美術史上寫下了光輝的一頁。北京人和書法院將堅持黨的“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在建設和諧社會的指引下,發揮自身優勢,可持續性的做好書法創作、學術研究、書法教育普及和推廣工作,全面促進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偉大復興,為中華民族文化藝術吸收新的血液,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偉大復興做出貢獻。院士:龍斌青。
捏造事實
2015年09月19日,因微信公眾號“微秀生活”號發布文章稱周杰倫為“漢奸”、“賣國賊”,歌手周杰倫以名譽侵權為由將該公眾號認證的開辦主體北京人和書畫院訴至法院,要求刪除相關信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道歉,並索賠損失60萬元。
周杰倫認為,整篇文章充斥著對周杰倫的惡意中傷和侮辱,全篇荒誕不羈,公然捏造事實醜化周杰倫的人格。這種行為是對周杰倫人格的踐踏,對其形象的抹黑。作為享譽兩岸三地的知名台灣藝人,其名譽承載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應受到法律保護。北京人和書畫院的行為給其名譽和身心都帶來了極大的傷害。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止不法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北京人和書畫院刪除詆毀、侮辱周杰倫的不實微信信息,停止侵害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在公共媒體向周杰倫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失10萬元。
北京朝陽法院新聞辦證實,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此案庭審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朝陽法院查明,該文章系被告公眾號2015年5月27日發表,法院認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眾號所發布的文章中,確有對原告負面評價的言語,已對原告的人格構成侮辱,甚至達到了謾罵的地步。被告的行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原告作為演藝行業的公眾人物,其社會形象的良性維護以及與此相關的審美觀、價值觀均系構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被告以發布文章的方式,對原告的社會形象造成一定的醜化,該侵權行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損害,原告可以據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法院依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涉案文章的內容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至於因涉案文章導致的原告經濟損失減少,原告雖未舉證,但原告從事的行業決定了其公眾形象與經濟收益的相關性,故在原告公眾形象受損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藝人身份的經濟價值、被告發布涉案文章的時間、途徑以及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其中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