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亞泰友協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第二條 文化中心是從事綜合性民間國際交流的全國性、非盈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團體。
第三條 文化中心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其宗旨是:通過民間的國際文化交流,加強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科學進步、文化繁榮服務,為促進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文化中心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中心機構地址設在中國北京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文化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國際間文化藝術、經濟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的交流活動;
(二) 與各國、各地區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
(三)在國內外組織國際會議、演出展覽、培訓講座及圖書音像出版發行、參觀訪問。

第三章 理事、常務理事

第七條 文化中心理事由社會各界有影響、有聲望的老中青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為個人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八條 理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文化中心的章程;
(二)有參與文化中心工作的意願;
(三)在文化中心從事的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文化中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擔任理事的程式是:
(一)本人同意並由文化中心秘書處推薦;
(二)經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文化中心的活動;
(二)獲得文化中心服務的優先;
(三)對文化中心工作的建議和指導。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化中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文化中心的活動;
(四)完成文化中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辭聘,應向理事會書面提出,並交會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系學術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各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規劃和交流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對文化中心的工作給以諮詢幫助和指導。聘期五年,可續聘。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任免

第十六條 文化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全體會議,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文化中心的工作計畫;
(三)審議通過文化中心的工作報告;
(四)審核通過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議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長會議。理事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職權,領導文化中心開展各項工作。其職權是:
(一)監督執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負責理事會的換屆工作;
(三)籌備召開下一屆理事會全體會議;
(四)向理事會全體會議報告文化中心的工作;
(五)決定理事、名譽理事、顧問的聘請和除名;
(六)領導文化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立文化教育、經濟科技、人文社會學術委員會,各學術委員會由常務理事組成,負責規劃、指導文化中心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文化中心從事的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擔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向理事長會議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文化中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五)決定聘用工作人員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經費用於日常開支、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各項交流活動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準確。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長會議審議後,交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後15日內,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完成宗旨或終止活動等原因需要註銷文化中心時,由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文化中心即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全體會議及其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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