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第六醫院

包頭市第六醫院所屬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

基本信息

簡介

包頭市第六醫院(包頭市精神衛生中心)始建於1950年,是內蒙地區規模較大的市級精神病專科醫院,承擔著包頭市及周邊地區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科研及教學任務。中心占地22000平方米,建築面積10400平方米,開設床位200張,是我市公費醫療、醫療保險、新農合定點醫院、市級文明單位,2006年被市委市政府首批命名為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A級單位。

軟硬體設施

醫院環境整潔優雅、醫療、護理與康復設施齊全,功能布局合理,安裝和使用了視頻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目前已開展的治療項目包括各類精神病、神經症、兒童及老年精神疾病、心理治療及康復等。現設精神病區3個、神經症康復病區1個、心理康復病區1個、司法鑑定所1個。
為適應精神醫學快速發展的需要,醫院在業務上與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北京安定醫院、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及泰國、蒙古國等國內外著名的精神衛生機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開展學術交流,採取多途徑培養人才,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目前有主任醫師5名,副主任醫師3名,主治醫師 28 名,基本上形成了階梯式人才隊伍。

司法鑑定所

2005年12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批准,正式成立了包頭市第六醫院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人由包頭市第六醫院精神科專家組成,是包頭市唯一一家具有法醫精神病鑑定資格的專業鑑定機構,主要承擔各類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工作。為了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規定: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被控和收容勞教等人員如經司法精神疾病鑑定為精神病人,其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和其它各種民事行為能力)被確定為部分或完全喪失,就意味著他們對其行為可以部分或完全不負責任;而刑事、民事和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如被鑑定為精神病人,則有權要求相應的補償,並根據其精神、智慧型損傷程度定出相應的補償級別;另外對被鑑定為精神病人的其它民事行為能力(如監護能力、作證能力、遺產繼承能力等)則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包頭市第六醫院司法鑑定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套用精神病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做出鑑定結論,為委託機關提供科學依據,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起到積極作用。
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醫院業務建設、人才培養、科研、臨床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為我市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前景。包頭市第六醫院全體職工正以嚴謹、團結、拼搏、務實、進取的精神,良好的醫德醫風,一流的服務技術,全心全意地為廣大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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