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石拐區民政局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辦事處、鎮政務公開和居(村)務公開;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研究制定全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區“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處理軍政軍民關係中的矛盾和糾紛;協調安置現役軍人就業以及各項擁軍政策的落實。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褒揚、評殘定烈申報等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單位開展“雙擁”共建活動。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分配到我區後的再分配及其協調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統一發布全區自然災害情況;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審批及日常管理;監督執行城鄉特殊困難對象的社會救助活動,組織和指導扶貧幫困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辦事處、鎮社會救濟工作。
七、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辦事處、鎮集中供養對象出入院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和民辦福利機構的申報審批和行業管理。
八、負責與市協調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鎮(鄉)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住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與鄰縣區際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區(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辦事處、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管理;收集、整理鑑定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九、負責區級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區級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間組織。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社會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等工作的申請報批。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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