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業務是種全新的人事服務業務,也可稱作雇員外派,員工租賃等等。

基本信息

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業務是種全新的人事服務業務 ,也可稱作雇員外派,員工租賃等等。是隨 著社會化分工的不斷細分,而衍生出的一種新興行業,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 行,通過勞務派遣可為不同企業提供多標準、多層次、靈活可靠人員,以滿足用人單 位對各類人員的需求。同時用人單位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具有資質 的勞務服務公司。派遣適合本企業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後,用人單位與勞 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契約》,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用 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定》,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沒有聘用契約關係。

勞務派遣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於日本、美國。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 不用人",用人單位"只用人不招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 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 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 發展。並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後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勞動契約法》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了規範,同時提出了勞務派遣“三原則”,即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人大法工委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答覆中又對這“三原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大法工委的答覆是對《勞動契約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說《勞動契約法》的出台,是想無序發展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軌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則向勞務派遣發出了強烈的規範和限制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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