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209號
【發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復函
(勞部發〔1995〕209號)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並徵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復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係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契約發生的糾紛由契約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