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處理後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處理後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發布單位是勞動部,發布文號是勞辦發[1994]370號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4]370號
【發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處理後
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復函

(勞辦發〔1994〕370號)

河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職工被處理後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的請示》(冀勞辦〔1994〕3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審理過程中,企業如變更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或對職工再行處理,職工一方當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件可按撤訴處理;職工不同意的,企業應將不同於原決定的新的處理意見在仲裁庭調解或裁決時提出,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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