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概況
勞動監督檢查立法比工廠法的產生稍晚。最初的工廠法並不規定專門的執法機構,而是委託自治團體的公務人員、醫務人員或宗教人士,或者委託警察、法官負責工廠法實施,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迫切需要設定專門機構和官員負責執行工廠法。1833年後英國頒布的工廠法中,首創工廠檢查制度,即政府委任高級人員為工廠監察員,實地視察督促工廠實施工廠法,這是現代勞動監察制度的雛形。美國於1867年首先由麻薩諸塞州建立勞動檢查制度,以後各州均建立相關制度,聯邦勞工部設立勞動檢查處,負責全國性的一般監督檢查。進入20世紀,各國普遍設立勞動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勞動監察。國際勞工組織於1947年通過的第81號公約《工商業勞工檢查公約》和第85號公約《非本部領土勞動監察人員公約》,1978年通過的第158號公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1981年通過的第16l號公約《關於職業安全和健康公約》,都要求公約的成員國設立監察制度,以保證勞動立法的實施。其中,《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第81號公約)對勞動監察的實施範圍、職能、組織和人員組成、監察員的權力和義務等都作了較完整的規定,這個公約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授受或批准,成為各國國內相關立法的藍本。現在,在各國勞動基本法中,都有關於勞動監督檢查的專門規定,都設立了勞動監督檢查的專門機構。各國勞動監督檢查大多由兩個部分構成,即勞動保障關係監督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前者是對勞動契約、集體協定和一般勞動保障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後者是對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察。
我國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進行了勞動監督立法,1950年7月24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各省、市人民政府勞動局與當地國營企業工作關係的決定》中規定,勞動局有權監督檢查國營企業有關貫徹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在具體的立法實踐中,我國的勞動監察制度起步於國家加強安全生產方面的措施,勞動監督檢查立法的重點早期在勞動保護監察上,相繼制定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2年)、《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82年)及其《實施細則》等項法規,初步形成了勞動保護監察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其他方面勞動監察立法取得了長足的發展。1993年原勞動部制定了《勞動監察規定》,我國由勞動保護監察進入全面勞動監察階段。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中,設有“監督檢查”專章,對勞動監督的機構和職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與此配套,相繼制定了《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礦山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監察程式規定》等多項法規規章。2004年,國務院制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這是我國目前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行政法規。此外,1995年全國總工會還就勞動監督制定了專門規章《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隨著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加強,制定了許多新的勞動法律法規,例如《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一些滯後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勞動監督檢查實踐的需要,相關立法的修改正在進行中。
原則
1.保障勞動者權益原則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地位而言,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提供法律保障。對於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應當進行查處和處罰。
2.公開公正原則
勞動監督檢查執法活動原則上應當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勞動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監督檢查的執法依據。勞動監督檢查的職責、內容、舉報投訴電話也應該向社會公開,既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也是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途徑。公正原則要求勞動檢查監督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執法中要平等地對待任何行政相對人,不搞差別待遇。實施處罰時,必須依法辦事,要按照違法的情節、損害的後果等因素,綜合確定處罰的數額。
3.高效、便民原則
在監督檢查執法活動中,相關部門應儘可能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並及時查處和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嚴格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監督檢查事項,提高工作效率,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及時處理違法違紀行為。這一原則,貫穿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始終。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監督檢查機構的地址,設立舉報投訴信箱,有條件的可以開通網上舉報,方便民眾舉報。
4.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首先要求行政機構明確處罰的目的是教育當事人,促使其自覺遵守法律。即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能只教育,不處罰。既要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處罰和制裁,又要通過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實現監督的雙重功效。
內容
勞動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①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③勞務派遣單位和用_丁.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⑥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意義
勞動監督檢查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以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犯所採取的措施。其意義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1.有利於勞動法律法規的實現,促進勞動立法的完善
法律從制定到實現中間有一段很長的距離,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出法律法規後,立法的使命就完成了,更重要的就是如何保證法律的內容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實現。法律的實現一是要靠公民和社會組織自覺地守法;二是靠有關機關依照法律在公民、法人等因爭議提交訴訟和仲裁時,對糾紛進行裁決的法律適用活動;三是有關機關主動對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勞動監督檢查就是屬於第三種措施,在勞動法規不能得到公民的自覺遵守,並且當事人不願把爭議提交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勞動監督就成為保證勞動法實施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於發現的問題與立法不足,也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反饋到立法機關,從而促進立法的完善。
2.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一方是弱者,各方面都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又有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也往往由於財力、時間、精力以及其他顧慮所限,不敢理直氣壯地與用人單位進行鬥爭。大量的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是通過國家機關主動進行檢查才被發現,勞動監督部門在發現問題後,要依法制止並糾正,並給予必要的制裁,從而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3.有利於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一味追求利潤和效益,違反勞動法律用工制度,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出現糾紛,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秩序的穩定,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勞動監督檢查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違法事件發生,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秩序,從而為經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體系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我國的勞動監督檢查體系由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部分組成。其中,行政監督由勞動監察和相關行政監督所組成,社會監督主要有工會監督和民眾監督。
1.勞動行政部門監督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在勞動監督檢查體系中,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監督形式,其他監督形式都是對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的配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最全面的勞動監督。其監督範圍比其他監督形式都廣泛,可以說,不論何種勞動關係,不論勞動關係的哪部分內容和哪個運行環節,也不論用人單位的隸屬關係和所在行業(部門),都可依法納入其監督範圍。其他主體的勞動監督大多只在特定範圍內對勞動法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或者只限於某項或某幾項勞動法律制度,或者局限於某個行業(部門),或者只限於勞動關係的某部分內各或某個環節。
(2)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約束力度最大的勞動監督。勞動行政部門是國家法定專門從事勞動管理的部門,其勞動監督行為是代表本級政府實施的,屬於國家勞動監察,其法律效力高於其他勞動監督形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現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三個部局勞動行政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城鄉就業、勞動服務、勞動契約、勞動標準、職工工資等方面的政策制定與監督檢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兩塊牌子,一個機構,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地方各級縣以上政府均設有對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勞動與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對應的轄區內的勞動監督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除煤礦和特種設備外的安全生產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直屬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地方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在大中型礦區設立安全監察辦事處,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該礦區的安全監察工作。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該項監察工作。
2.相關行政部門監督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在勞動監督體系中,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監督形式,但也需要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的配合。因為一方面,勞動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存在交叉,有的違法行為既違反了勞動法,也同時違反了其他法律部門的有關規定,需要其他行政部門與勞動行政部門配合處理。另一方面,違反勞動法的行政制裁措施中,某些制裁措施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以外的特定行政部門實施。例如,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專屬於工商行政部門。所以,為了保障勞動法的全面實施,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勞動法遵守的情況實行監督。
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主要包括企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等機關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3.工會監督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依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是《勞動法》和《工會法》賦予工會的一項基本職責。
工會監督是一種最重要的社會監督,工會擁有一套全國統一併且幾乎遍及各個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且以全體職工為後盾,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會監督無法與之相比的。所以,行政監督只有在工會監督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全面和有效地保證勞動法實施。
4.民眾監督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勞動監督體系中,民眾監督是對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其他行政機關監督和工會監督的必要補充。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在這方面的作用,對於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