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制度①廣義指我國刑罰執行機關,對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實行強迫勞動,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轉變惡習,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的執法活動。包括勞動改造機關執行刑罰的全部工作、方法、手段和內容,如懲罰管制、教育改造、生產勞動、生活衛生等。②狹義指勞動改造機關在執行刑罰工作中,對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所採取的通過強迫勞動,促其改造的一種基本手段。與教育改造在同一層次上使用。我國勞動改造制度創建於1951年。1954年9月,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正式用法律形式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實行懲罰與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嚴格管理與革命人道主義相結合、區別對待、給出路等政策,堅持“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工作方針,對罪犯進行系統的政治、文化、技術教育。其根本目的是把絕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的、自食其力的、遵紀守法的公民,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我國勞動改造制度創建以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勞動改造機關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戰爭罪犯,歷史反革命犯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為社會創造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建設了一批工農業生產基地;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格執行刑罰,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爭取社會治安秩序的好轉作出了貢獻。80年代以來,為完善我國勞動改造制度,勞動改造機關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舉辦以政治、文化、技術教育為主要內容的特殊學校;推行改造、生產雙承包責任制;對罪犯實行改造,生產雙百分考核制;對改造工作實行向前、向外、向後延伸,廣泛開展社會幫教活動;推進勞動改造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等。現行勞動改造機關管理體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設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管理和指導全國的勞動改造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設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直接管轄本地區的勞動改造工作;凡有勞改單位的地、市司法處(局)設勞改工作科,分管所屬地區勞動改造工作。勞動改造機關的全部執法活動,受檢察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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