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關於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意見

三、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職業學校的特點、培養目標、專業設定、教學要求,研究確定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職業資格考核鑑定的具體辦法。 四、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發揮職業學校在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中的作用,切實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資格考核鑑定工作。

(2002年11月29日)
勞社部發【2002】2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精神,切實加強職業教育與勞動就業的聯繫,全面提高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下同)畢業生的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製度”要求的重要舉措,對於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就業準入制度的實施,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增強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實踐、創新能力和就業、創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
二、各地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職業學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引導職業學校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使職業學校的專業設定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緊密結合,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相銜接。職業學校要瞄準市場需求設定和調整專業,突出辦學特色,切實改進實踐教學環節,不斷加強學生動手能力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增強畢業生的就業能力。
三、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職業學校的特點、培養目標、專業設定、教學要求,研究確定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職業資格考核鑑定的具體辦法。職業學校畢業生申請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應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範的職業名稱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類別進行。同時,鼓勵職業學校學生在校學習多種職業技能,實現一專多能,拓寬就業渠道。
四、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職業學校所設專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申請參加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理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視為鑑定理論考核合格,按照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對於培養學生複合技能的專業,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職業理論和技能外,應增加套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綜合能力的考核。
國家級重點職業學校以及少數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主體專業,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參加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並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者,可視同為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發給相應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
五、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站的原則,充分發揮和利用職業學校的優勢,選擇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要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和督導員的資格培訓和管理,嚴格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審批程式,加強對鑑定所(站)鑑定日常督導,並實行年檢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門要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適合於職業學校特點的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的取得方式。經人事、教育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認定的職業學校相關專業畢業生,可直接申請參加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對職業技術學院和具備條件的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實行免試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實現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與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相銜接。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七、大力推進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各級各類職業學校要面向城鄉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廣泛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要加強對農村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道德、法制觀念等綜合素質,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同時,要積極面向下崗失業人員和已經在城市務工的農村青年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引導和組織他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對學習和培訓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對技能鑑定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幫助他們提高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發揮職業學校在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中的作用,切實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資格考核鑑定工作。要在職業學校中開展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的宣傳諮詢活動,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的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幫助學生了解當前的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要進一步落實就業準入制度,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認真把好新生勞動力就業人口關,促進職業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九、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要求,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職業資格考核鑑定,進一步拓寬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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