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頒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
廢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代替
經國務院外國投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我部制定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貫徹實施。
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適當確定中方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在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的協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職工,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在當地無法解決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商得有關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二)外商投資企業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由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三)中方委派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是能夠掌握政策、懂技術、會管理、勇於開拓,並能與外商合作共事的人員。有關部門對他們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必須調動的,應徵得董事會的同意。
(四)外商投資企業對於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人員,可以辭退;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直至開除。
二、關於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
(一)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則加以確定,並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好壞逐步加以調整。經濟效益好的,工資可以多增;經濟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支付住房補助基金,由企業中方用於補貼建造、購置職工住房費用。
198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