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填報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數字的通知

三、縣以下企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方法,按縣以上企業的報告制度辦理。 四、請各級企業管理部門,將企業傷亡事故情況報送同級勞動部門,並報上一級企業主管部門。 六、縣以下企業傷亡事故的具體統計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勞動人事部關於填報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數字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
為掌握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經與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和農牧漁業部、煤炭部、城建部等部門聯繫同意,現對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請各地區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統計填報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數字,縣以下企業包括各系統的鄉鎮企業、城市街道企業、勞動服務公司、建築施工等單位及個體企業。
二、各地區統計的縣以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數字,請列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一欄的後面,註明“縣以下集體企業”,並填寫事故類別,單獨統計。
三、縣以下企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方法,按縣以上企業的報告制度辦理。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產業部門在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將上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的簡況逐一列出,匯總報送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
四、請各級企業管理部門,將企業傷亡事故情況報送同級勞動部門,並報上一級企業主管部門。
五、礦山企業的傷亡數字,除歸口匯總上報外,請按勞人礦局〔1982〕6號、〔1984〕14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單列填報我部礦山安全監察局。
六、縣以下企業傷亡事故的具體統計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198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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